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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9日

  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节约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市级公物仓),是指对下列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购置的储备资产;

  (三)执法执纪单位罚没资产、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等资产;

  (四)党员干部上交的各类礼品等资产。

  第四条市级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接受监督;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五条市级公物仓运行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是市级公物仓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

  (二)研究制定市级公物仓管理制度;

  (三)负责对市级公物仓资产的配置、上缴、调拨、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制定市级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开发规划;

  (五)监督检查市级公物仓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参与市级公物仓有关资产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定市级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参与对市级公物仓资产配置、调拨、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

  (三)参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资产的收缴、调剂使用及机构撤并后资产的清理收缴。

  第八条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资中心”)是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包括市级公物仓资产的保管、调拨、使用和处置等事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级公物仓管理制度,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落实市级公物仓仓储场地;

  (三)负责市级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公物仓资产的相关信息;

  (五)负责市级公物仓资产的调拨、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

  (六)负责落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市级公物仓资产;

  (七)负责借出资产的监管工作,定期对市级公物仓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编制盘点表,确保市级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具体组织市级公物仓资产处置,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益;

  (九)制定市级公物仓具体管理的相关制度,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市级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市级公物仓资产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上缴或使用市级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市级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市级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账册登记、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市级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和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市级公物仓资产。

  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涉及的市级公物仓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申请借用和归还市级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市级公物仓资产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市级公物仓资产。

  第十一条市级公物仓设在市国资中心。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纳入市级公物仓管理: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组建临时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统一配置的各类资产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实物资产;

  (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回的实物资产;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及闲置资产,包括不需用的资产、已更新淘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资产;

  (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中仍有调剂使用价值的资产;

  (五)实行批量政府集中采购的储备资产;

  (六)执法执纪单位罚没资产、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等资产;

  (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接受党员干部上交的各类礼品等资产;

  (八)其他按规定应缴入市级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十二条资产移交市级公物仓的,根据移交资产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所购置和接受捐赠的资产,在活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由活动(会议)承办部门(机构)清理、登记造册并移交市级公物仓。

  (二)按规定撤销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或临时性机构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在部门(机构)撤销后一个月内,由原部门(机构)清理、登记造册并移交市级公物仓。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合并的,应当对合并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清查后的全部资产移交并入单位。富余的资产,在单位合并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合并后的部门登记造册并移交市级公物仓。

  (四)事业单位按规定改制的,应当对纳入改制的资产清查核实并登记造册,由改制前事业单位移交改制后的单位;未纳入改制的资产,在改制结束前一个月内,由改制的事业单位登记造册并移交市级公物仓。

  (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或闲置一年以上且未到报废年限的资产,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登记造册并移交市级公物仓。

  (六)属于一般性资产的罚没资产,在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由作出罚没决定的部门登记造册并移交市级公物仓;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包括文物、专卖品、毒品、假冒伪劣药品、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淫秽物品等)的罚没资产,按《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上缴相关部门处理。

  (七)经批准处置的资产,仍可调剂使用的,由原使用或管理该资产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移交市级公物仓。

  (八)政府采购中批量集中采购的储备资产,由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登记造册并移交市级公物仓。

  (九)党员干部上交的各类礼品,由接受单位在每季度末集中移交市级公物仓。情况特殊的,应当及时移交。

  前款规定的资产移交市级公物仓的,由市国资中心开具“市级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附件1),并及时办理登记入库,资产移交清单作为原始凭证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所需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从市级公物仓中配置:

  (一)经各部门预算安排需购置的资产;

  (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举办大型活动(会议)所需资产(除一次性消耗用品外)。

  市级公物仓库存资产无法满足需要时,使用单位提出购置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国资中心统一采购并纳入公物仓管理,登记公物仓资产账后,使用单位与公物仓办理借用、调配手续。

  第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或临时机构因工作需要借用或调拨市级公物仓资产的,由使用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属于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受托管理的资产的,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当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国资中心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审批决定办理市级公物仓资产的借用、调配手续。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借用市级公物仓资产的,应填写《市级公物仓资产申请借用登记表》(附件2),经批准后到市国资中心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单位应当确保借用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完全完整。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调拨市级公物仓资产的,应填写《市级公物仓资产调拨申请表》(附件3),经批准后,市国资中心办理出库手续,并核销市级公物仓资产登记簿中对应资产。接收单位对调拨资产应当及时登记,作为单位新增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纳入单位资产日常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归还借用的市级公物仓资产时,市国资中心应当按照《市级公物仓资产申请借用登记表》核对归还资产,检查借用资产情况。

  第十六条市国资中心应当定期对市级公物仓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并对以下状态的资产定期进行处置:

  (一)不易存贮或可能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达到报废年限、无使用价值的资产;

  (三)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四)经认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处置市级公物仓资产的,由市国资中心填写《市级公物仓资产处置表》(附件4),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以备案评估价格为底价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处置,处置收入统一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市国资中心应当加强对市级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管理,按期清点盘库,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和资产安全完整。

  (一)指定专人负责市级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公物仓资产进行分类保管、定期查验、及时维护,以保证资产性能的安全可靠。

  (二)按规定设置市级公物仓资产登记簿和资产卡片,做到一卡一物。

  (三)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市级公物仓资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月进行盘点,每年年终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及时编制资产增减及库存报表并报相关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对市级公物仓的资产管理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调换或私分公物仓资产,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负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

  2.市级公物仓资产申请借用登记表

  3.市级公物仓资产调拨申请表

  4.市级公物仓资产处置表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