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税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浙江省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4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1年7月23日)规定,第4条失效
为进一步转变税收管理方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深化税收管理改革,结合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阶段的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现予以发布。
1.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水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负定期通报预警制度》的通知(舟国税流〔2009〕17号全文废止);
2.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水产品加工企业收购价格比对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舟国税流〔2009〕18号全文废止);
3.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短信税务通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国税征〔2004〕1号全文废止);
4.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水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国税流〔2009〕5号部分废止)(废止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舟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