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6]31号2006-4-3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年11月15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适应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保证税法执行的公平、统一,针对目前我市本级行政区划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征收范围执行不一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85]财税字第143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区区域范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
二、建制镇区域范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
三、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通知规定,及时做好宣传、贯彻,并对所管辖的纳税人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调整工作,切实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四、本通知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