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本级土地协议出让审批与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2024年修订版】
2016-06-07 宁国土规〔20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保留、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规划资源规〔2024〕8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2020年出台《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出让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5号》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协议出让规范审批与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市本级土地协议出让审批与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市本级土地协议出让审批与管理工作规则
(2024年修订版)
依据《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市本级土地协议出让审批与管理制定工作规则如下:
一、界定基本类型
1、划拨土地补办协议出让
指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按原用途和现状办理土地协议出让,一般包括房地产交易、企业改制补办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等类型。
2、“以大带小”协议出让
指已出让土地周边的零星地块(含地下空间),因地块面积较小、形状不规则、不具备单独宗地规划建设条件,或虽具备独立规划建设条件,但与相邻已出让地块统一规划建设土地利用效率效益更优,更有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将其以协议方式出让给相邻已出让土地使用者。
3、改变原用地条件协议出让
指土地出让后,在用地范围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土地用途、容积率、用地边界、建筑密度等规划建设条件以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变化,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4、低效用地再开发协议出让
指城镇中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5、其他土地协议出让
指除以上四种类型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包括保障性住房、社区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中配套商服设施用地协议出让,以及闲置土地置换等土地协议出让。
二、明确办理依据
1、划拨土地补办协议出让
依据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相关规定办理。
2、“以大带小”协议出让
依据市政府决策意见办理。其中:房地产用地协议出让面积不超过30亩且小于已出让面积20%的,工业及科研用地协议出让面积不超过50亩且小于已出让面积30%的,由市政府土地出让专题会研究确定;超出以上规模的,经市政府土地出让专题会研究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确定。
3、改变原用地条件协议出让
土地出让后待建或在建项目改变原规划建设条件,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
历史遗留的出让地块已建成且验收合格,经用地复核发现超出原规划用地条件的,依据相关规划审批材料办理。
除规划条件以外其他重要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的,由市政府土地出让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依据市政府决策意见办理。
4、低效用地再开发协议出让
依据市政府同意项目再开发实施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包括办文单、会议纪要等)办理;市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办理规定的,可按规定执行。
5、其他土地协议出让
依据土地协议出让相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地价评估
1、土地协议出让价格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按照相关土地估价规程与规范评估拟出让土地市场价格。
2、应对评估机构的土地协议出让评估结果组织集体论证评审,使土地协议出让价格与市场水平保持一致,并按程序对评审结果进行报批。
3、划拨土地补办协议出让按照毛地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中:属于项目已建成存量用地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评估净地价的40%收取;属于新建项目用地的,在评估净地价格基础上,按扣减征地拆迁、土地开发成本等费用后剩余部分收取,且不低于评估净地价的40%。
四、规范审批程序
1、划拨土地补办协议出让
审批处及相关分局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后,经市局初审后以书面呈报形式上报市政府审批,其中协议出让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应先行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行呈报。
2、“以大带小”协议出让
分局拟订“以大带小”协议出让方案后,先行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呈报形式上报市政府审批。
3、改变原用地条件协议出让
分局拟订协议出让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完善用地手续,其中协议出让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还需提交市政府土地出让专题会议审定,依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办理审批并完善用地手续。
4、低效用地再开发协议出让
分局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完善用地手续,其中: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可直接书面呈报市局批准;协议出让金额5000万以上或涉及新增出让土地的,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以书面呈报形式上报市政府审批。
5、其他土地协议出让
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后,经市局初审后以书面呈报形式上报市政府审批,其中协议出让金5000万元以上的,应先行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行呈报。
以上协议出让涉及低效用地新建方式再开发或新增出让土地的,应参照土地公开出让相关规定,由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运作主体负责完成环评、文物等前期手续,新增出让的土地需拆迁达到“净地”条件后方可受理协议出让手续。
五、强化资金管理
1、协议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应书面通知受让人办理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缴纳出让金等事宜。受让人须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并于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当日缴纳不少于土地出让金总额50%作为首付款(其中20%作为合同定金);超过一个月的,应按现时点一年期贷款利率交纳相应延期的利息;逾期三个月未缴清的,受让人应重新申办土地协议出让,地价及出让方案需重新评估和报批。
2、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剩余土地出让金支付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合同出让金总额1000万以下的,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②合同出让金总额1000~5000万的,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③合同出让金总额5000万以上的,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④合同出让金总额较高或土地交付时间较长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交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六、明细职责分工
1、审批处负责主城六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中配套商服设施用地以及除分局负责以外的其他类型协议出让案件受理、出让方案及合同拟定报批,并按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办理土地交付手续及出让金催缴工作。
2、城区分局负责辖区内“以大带小”协议出让、改变原用地条件协议出让、低效用地再开发以及闲置土地置换等类型土地协议出让案件受理、出让方案及合同拟定报批,并按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办理土地交付手续及出让金催缴工作;负责配合审批处办理协议出让土地交付工作;负责辖区所有协议出让用地项目供后跟踪监管、动态巡查工作。
3、高新区、化工园区分局负责辖区各类型土地协议出让案件受理、出让方案及合同拟定报批;负责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按合同约定办理土地交付手续及出让金催缴工作;负责辖区所有协议出让用地项目供后跟踪监管、动态巡查工作。
4、利用处负责对土地协议出让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协调;负责牵头对协议出让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完善;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审核协议出让方案。
5、协议出让土地交付手续,参照公开出让土地交付程序办理,由分局或审批处与土地运作主体签订交地协议,并代表市局与受让人办理交接地手续;审批处负责办理案件,辖区分局配合共同办理土地交付工作。
七、其他
1、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2、本规则出台前,协议出让已完成地价评估审核、出让方案已报待批及已批未实施的(包括未缴清出让金、未签协议),由分局或审批处负责书面通知并督促受让人按以下原则分类处置:①已完成地价评估审核的,通知受让人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申办用地手续,并按本规则完善后续出让金缴纳及合同签订手续;逾期不办应按本规则重新启动协议出让地价评估等程序。②出让方案已报待批的,经批准后,可继续按已报方案确定出让金实施,但须按本规则明确的相关要求完善后续出让金缴纳及合同签订手续。③出让方案已批未实施的,要求受让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按已批方案缴纳不低于出让金总额50%及资金利息后,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并按本规则相关要求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剩余款项支付进度;如逾期仍未实施的,应按本规则要求重新办理地价评估及出让方案报批。
3、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