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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办发〔2011〕1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泰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泰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促进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根据《泰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物价局、房管局组成限价商品住房定价小组,由市物价局牵头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定价工作。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列席市定价小组会议,监察限价商品住房定价过程。

  第三条市国土局在泰州市区经营性土地上市年度计划中将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单列,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市国土局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在土地出让前出具委托书给市规划局,市规划局根据委托书制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明确建设项目的各项指标、技术参数和相关要求。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周边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调查统计和测算工作。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按照在售楼盘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网上销售合同备案实际成交价格,结合实地调查确定。原则上选择周边三个同品质项目,对近三个月内实际成交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进行统计,测算该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如无可比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该区域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认证,并以此作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参照。

  第六条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局、市房管局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拟定出让地块限价商品住房保障面积部分的基准价格,同时拟定超面积部分的市场基准价格,经定价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

  第七条政府用于拆迁安置的限价商品住房,可以由区级政府(管委会)调查、测算并确定拆迁安置地块周边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安置面积部分的基准价格和超面积部分的市场基准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市国土局根据定价小组或区级政府(管委会)拟定的限价商品住房保障面积部分的基准价格,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起始价。

  第九条市国土局应在限价商品住房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书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各项指标、技术参数以及相关建设要求,并在竞拍后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市发改委进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核准时,明确限价商品住房的面积和价格。

  第十一条面向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在销售前将建设项目限价商品住房所有楼幢保障面积部分基准价格、超面积部分市场基准价格的层次差率(价)、朝向差率(价)报市物价局备案。同一楼幢的层次差率、朝向差率的增减代数和应为零。限价商品住房不设区位差率(价)。

  第十二条面向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实行“一价清”制度,除住宅小区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外,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在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收取房价之外的其他费用时,应出具代收依据和委托书,不得强行代收。

  第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要按照《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销售前填制商品房价目表,标明每个销售单元的楼幢号、室号、建筑面积、单价、总价,形成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报市物价局备案,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要以公示手册的形式,公示与商品房密切相关的各项因素。

  第十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