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八个文件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八个文件的公告
青地税发〔201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1-19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 号)要求,现将我局在《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施行前出台的八个文件修订如下:
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青地税三[1998]8号
)第一条中“均由出租方按每次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房产税”修改为“均由出租方按每次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房产税”、删除第三条中“对其中客房部分对外出租的,可暂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删除第四条、删除第八条、删除第十条。
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 青地税发〔2008〕122号
)删除第一条、第二条。
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2号)删除第一条第四款、第二条第四款。
四、《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71号)“二、(一)3、”的内容修改为:3、定期定额户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应纳税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
五、《印发《邮寄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青地税发〔2002〕153号
)第五条“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所报资料认真进行审查。”修改为:申请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申请表》,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所提供资料核对后,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
六、《
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青地税发〔2005〕106号
)删除第二、三、四、五条。
七、《
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青地税发〔2010〕17号
)删除第二条。
八、《关于启用省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青地税函〔2010〕40号
)废止附件3。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9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八个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规定,全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并明确,《规定》施行以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届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依照《规定》的相关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重新设定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2016年1月1日之后实行规范性文件清单管理,没有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在行政复议、诉讼环节视为无效文件。据此,我局对《规定》实施前发布的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公告。
二、主要内容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局在《规定》实施前制定并发布的有部分修订内容的需要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共计8件。主要内容一是删除了与目前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内容,二是对个别条款进行了重新规范。如《印发〈邮寄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2〕153号)第五条“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所报资料认真进行审查。”修改为:申请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申请表》,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所提供资料核对后,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