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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宁政规字〔2016〕2号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宁政规字〔2016〕2号文件的决定

宁政规字〔2025〕2号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拓展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人群范围,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最新有关规定,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六部门制定了《关于印发〈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宁退役军人规〔2025〕1号),新制定的保障办法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宁政规字〔2016〕2号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规字〔2016〕2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宁政规字〔2011〕1号)同时废止。

https://www.nanjing.gov.cn/zdgk/201605/t20160510_1056901.html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