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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贷联合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贷联合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16〕1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4〕1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贷联合业务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贷联合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拓宽筹资渠道,发挥金融支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贷联合业务(以下简称投贷联合业务),是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依法授权,为支持服务江苏省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配备的基金和贷款业务。

第二章  投贷联合业务主要内容

第三条  投贷联合业务融资金额首期为1000亿元,包括基金约300亿元、贷款约700亿元,具体金额视实际情况确定。根据江苏省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资金需求,今后可调整融资规模。
第四条  投贷联合业务中的基金设立。
(一)类型:有限合伙制。
(二)参与方: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与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江苏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城投公司)作为共同发起人,设立江苏省新型城镇化建行投资基金。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城投公司共同选择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或双方认可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具备管理资质的其他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
(三)期限:存续期10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延长。
(四)投资方式:主要以股权方式进行投资,投入后作为项目资本金或用于项目建设。
(五)决策机制: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城投公司、基金管理人共同组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申请基金投资的项目组织评审,三方均同意后方能发起投资。
第五条  投贷联合业务中的贷款投放。
(一)申请主体:各市、县(市、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作为融资方申请贷款。
(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延长。
第六条  投贷联合业务的投向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特色小镇培育、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等,用于解决项目资本金或项目建设融资需求。
第七条  融资成本由项目实施主体与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城投公司协商确定。
第八条  基金部分的资金,由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城投公司、市县项目出资方(市县人民政府授权出资的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其中,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筹集资金占75%,省城投公司、市县项目出资方合计占25%。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筹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资金、保险资金等。贷款部分资金,为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

第三章  投贷联合业务申请和实施

第九条  申请投贷联合业务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完成必要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二)符合相关行业规划和建设计划。
(三)具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  申请投贷联合业务基金部分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第九条规定,编报申请文件,向省城投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投贷联合业务贷款部分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第九条规定,编报申请文件,向当地建设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向省城投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和省城投公司对融资项目进行选择、审批,并负责融资资金的归集、划拨和融资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省城投公司根据项目实施方式,与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项目建设经营等方面的合作,并根据项目融资余额按年向项目实施主体收取0.1%的管理费用,用于日常运营支出。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序时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章  投贷联合业务资金使用、管理和归还

第十五条  省城投公司和项目实施主体在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专户,签订资金封闭管理协议,专项用于基金贷款的投放、支付,项目资本金的划拨,还款资金的归集、拨付、扣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须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计划确定的规模、内容等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投贷联合业务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挤占、转移和挪用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和省城投公司送交财务报表和项目实施进度报告,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省城投公司每季度分别与项目实施主体、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核对基金和贷款的投放、使用、偿还情况。
第十九条  省城投公司定期向项目实施主体发送基金兑付付款通知书,并抄送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通知书内容,于合同约定付款日前20个工作日向省城投公司支付还款资金,省城投公司向基金分配本金及收益。在合同约定付款日前10个工作日仍未筹足付款资金的,省城投公司可提请省相关主管部门专题协调。
第二十条  项目贷款由项目实施主体按合同约定,逐年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未能按照合同要求还款,或出现截留、挤占、转移、挪用资金等问题,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城投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按照合同约定加收罚息。
(二)终止基金、贷款使用,并要求提前还款。
(三)后期不再安排投贷联合业务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主体按程序验收和编制决算,报送省相关主管部门、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城投公司。

第五章  组织协调

第二十三条  组建投贷联合业务协调小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中江国际集团公司、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城投公司派员参加,负责协调解决基金和贷款使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全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编制实施、牵头推进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对投贷联合业务支持项目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投贷联合业务支持项目涉及的相关财政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各地落实项目建设用地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各类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规划和建设计划的具体执行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城投公司进行指导监管,并协调解决省城投公司在投贷联合业务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九条  省金融办负责对投贷联合业务进行指导。
第三十条  中江国际集团公司负责对省城投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负责按照基金和贷款合同约定,向投贷联合业务项目及时足额安排基金和贷款资金投放,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和贷款资金流向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投贷联合业务具体工作规范由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和省城投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日印发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