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住建规〔202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3〕226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中已明确有效期的,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10月22日);其余文件有效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10月22日)。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辖市(区)财政局,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常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
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天宁区、钟楼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属于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缴纳配套费。
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计费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包括地上、地下面积等。具体收费标准和减免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配套费管理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配套费的执收部门,具体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协助做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缴费人)应当按规定缴纳配套费,配套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并纳入建设项目成本。
缴费人缴费时应当向执收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缴费人缴清配套费,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缴费情况及时告知执收部门。
第六条 执收部门应当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征收,不得违规减征、缓征、免征配套费,不得擅自改变征收标准。
符合减免政策的,缴费人应当向执收部门提交相关真实、有效的材料。
配套费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减免手续办结后,执收部门应当及时向缴费人出具配套费缴纳凭据。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缴费人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一)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核定缴费面积的;
(二)违法建设经依法确认予以保留的;
(三)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定期向执收部门提供有关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项目等信息,支持配套费预测和征收工作。
第十条 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套费征收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缴纳配套费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和常州经开区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常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13 来源:市住建局
根据《
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公布202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起草了《常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现将《征收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几年每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都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项目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有几十个文件,都是对配套费的征收性质、征收标准、减免类别等方面的补充规定,但是没有一个是针对配套费具体征收办法的规定。根据《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市级政府性基金执收部门,必须牵头制定本部门政府性基金执收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
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二)《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
(三)《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2015〕141号);
(四)《关于公布202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2〕9号)。
三、主要内容
《征收办法》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征收各要素及职责分工
第一条明确了《征收办法》制定的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市级配套费征收区域及定义、性质。市住建局负责天宁区、钟楼区的配套费征收工作,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属于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明确了配套费的征收范围、计费面积、征收标准和减免范围。明确了计费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常州市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5元;减免范围按照《关于公布202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中明确的“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第四条规定了相关部门在配套费征收过程中的职责。
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配套费征收的流程;缴费人免征、补交情形、缴费期限;配套费征收管理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相关部门在配套费征收过程中的分工以及各类违规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等。
(二)简化征收程序
现行征收流程住建局窗口根据《建设项目(政府投资)服务指南》审核材料计算配套费金额,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费缴纳流转单、房地产开发项目缴费工作联系单、项目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划拨书、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审核的资料繁多,工作量较大,并且还需要归档备查,不仅缴费人需要时间和精力去收集、复印(大图纸还需要专业设备复制),而且归档资料也占用了大量的空间资源。此次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缴费人只需要凭建设工程规费缴纳流转单直接进行缴费,可以大量减少缴费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窗口人员只需根据建设工程规费缴纳流转单计费征收,无需审核及归档其他资料,减少征收工作完成时间,进而大幅提升政务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