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18〕1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 泰政规〔2011〕16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另行给予奖励。
第四条 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
(三)机器设备的搬迁补助费,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一次计算;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第五条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过渡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改建地段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
(二)选择其他地段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六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因非被征收人原因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自行过渡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过渡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七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户口与被征收房屋一致,被征收人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的,按照下列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分户、析产的除外。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低于21万元的,按2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55平方米的标准指定安置一套住房,55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过5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各区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结算房价。
第九条 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助和奖励标准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规〔2014〕12号)同时废止。之前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
《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8-12-29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规〔2014〕12号)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三年多来极大地促进了我市房屋征收的规范发展,鉴于在具体实施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如某些条款需考虑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等因素,为更好地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对该规范文件部分条款修订完善后继续实施,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办法》修订过程
2017年5月起,市法制办牵头相关部门对《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规〔2014〕12号)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广泛调研和征求各区征收部门意见,提出2018年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的建议。
2018年2月,市住建局专门成立《办法》起草小组。在前期调研并充分采纳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办法(送审稿)》,于5月8日送市法制办审查;市法制办初步审查后形成《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9日全文在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征求社会大众意见;5月29日,市法制办会同市住建局召开各区政府、部分街道办事处和征收实施单位以及部分区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意见;会后,就各地、各部门的意见逐条分析论证,并查找所有相关依据进行确认后形成《办法(专家论证稿)》;6月12日,邀请各区专家、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媒体代表对《办法》的合法性、科学性、适用性和操作性进行了论证。8月14日,徐秘书长就《办法》召集各区政府和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再次进行了会前协调。市法制办会同起草组对专家论证、社会大众、各市(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梳理和分析,充分考虑到我市目前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及政府对房价遏制上涨所带来的相关影响,本着小幅调整平稳过渡的原则,对《办法》再次进行修改。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分十条,除了对全文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主要修订了以下四条。
第六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每月补偿“1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15元/平方米.月”,最低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每月1000元调整为1200元。
(调整理由:由于近年来我市市区房价不断上涨,导致房地产租金水平也普遍上调,在市区征收现场大量被征收户反映拿到的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市区内无法租到过渡周转房,经调研走访市区多家房屋中介公司,在市区多数地区1000元/月已很难租到二室一厅的房屋过渡,经综合评估后做上述调整。)
第七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标准由300元/平方米调整为500元/平方米;第二奖励时段奖励标准由200元/平方米调整为300元/平方米。
(调整理由:由于近年来我市市区房价和物价不断上涨,调整后将更好地引导被征收群众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约交房。)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在市区范围内的,将“13万元(含)”最低补偿标准调整为“21万元(含)”。
(调整理由:由于近年来我市市区房价和物价不断上涨,最低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原最低补偿13万元测算依据是参照泰和园当年多层均价约2000元/每平方米乘以65平方米,今年市物价局刚批准泰和园几十套剩余多层房源均价为每平方米3246元乘以65平方米约21万元。)
第十条 删除了姜堰区区划调整过渡期的说法,实现真正的市区政策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