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 ( 宁规划资源规〔20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条款的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意见》第六条中“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不得小于45平方米”均指建筑面积,包含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
(二)作为住宅配建设施的地下储藏室(间),应在规划核准图中予以标注,不属于商办性质,可不执行《实施意见》有关地下空间不得分割销售的规定。
(三)在规划设计方案单体平面图上,应明确划分最小登记单元,并标注其相应的建筑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规划资源部门在方案审查及规划许可时应审查其是否符合《实施意见》的要求。
(四)为便于规划方案审查、房产测绘,确保项目建成后符合最小面积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请规划许可前完成房产预测绘工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反复。
(五)房产部门在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备案时,对于不满足《实施意见》中有关最小面积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单位到规划资源部门进行调整。
(六)凡2020年2月1日前,已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的建设项目,属已批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