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口径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8〕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2011年11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明确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津补贴和实行绩效工资后参保职工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基数项目构成的通知》,明确了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项目构成。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口径,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落实力度,维护参保职工医疗保险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口径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口径
(一)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等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以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等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
(三)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之和。
二、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划拔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数申报口径
基本退休(退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不包括住房(租金)补贴。
三、其它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口径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增加的经费按照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后,国家、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