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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07〕1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4〕1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南京、无锡、徐州、苏州、常州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要求,现就南京、无锡、徐州、苏州、常州市(以下简称“各市”)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审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批审查程序

  (一)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结合年度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合理确定中心城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各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编制本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各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有关规定对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对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核同意后,专题报请国务院审批。

  (四)各市城市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批复文件,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实施方案。

  (五)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分批次确定划拨用地项目和有偿出让土地范围,落实具体地块或区位,在进行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履行征地前期规定程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确定征地安置方案、完成先行补充耕地、拟定供地方式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

  (六)受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市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办理批准文件。省国土资源厅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办理情况综合汇总报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七)各市人民政府收到实施方案的批准文件后,按规定予以公告,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按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征地和供地。

  (八)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和《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38号)规定,按季度汇总城市建设用地供地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二、报批所需的材料

  (一)向国务院申报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时,需提交相关文字和图件材料。

  文字材料。1.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请示。2.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表。3.本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说明。4.上一年度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情况说明。

  图件材料。1.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2.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控制图。

  (二)向省政府申报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时,需提交相关文字和图表材料。1.年度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请示。2.年度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表。3.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4.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情况汇总表。5.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6.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7.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文件。8.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0.需收回国有土地的应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11.征收土地的告知、确认情况材料;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否听证的相关材料。12.预存征地补偿款证明及预存款进帐凭证。1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落实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发展需要以及存量土地的利用状况,做好用地预测工作,统筹协调,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

  (二)所有申报用地区位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申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在当年中心城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内。申报居住用地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6〕37号)要求,切实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三)各市在组织编制和申报实施方案时,应将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土地用途、供地方式、利用程度、依法缴费等作为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地补偿费不落实、补充耕地不到位、土地供应和利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用地,一律不得申报。

  (四)省国土资源厅对城市申报用地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组织实地踏勘论证,以确保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五)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批准后,3个月内未实施征地或实施征地后2年内未供地的,暂缓受理该市申报新增建设用地;凡未按规定要求将城市建设用地批后供地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的,暂缓受理该市申报新增建设用地。

  

二○○七年十一月四日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