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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不实行监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不实行监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建发〔2021〕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4年6月6日》规定,决定保留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和改善营商环境,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苏建规字〔2020〕4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现就不实行监理工程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工程可以不实行监理

1.依法可以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2.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3.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多层或低层住宅小区工程;

4.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工程。

二、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其项目负责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2.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3.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4.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5.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组织验收分部工程。

6.进行见证取样。

三、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可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由风险管理机构履行本通知第二条所列6项职责。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日
来源: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