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 苏劳社医〔2006〕9、苏财社[2006]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我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按照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驻泰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但其工伤认定工作直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上述参保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为本单位编制外使用的非在编人员和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编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所需经费按以下办法办理。
1.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自筹解决。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
条例》和《
办法》的有关标准执行。
2.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原渠道由财政解决。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不再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
条例》和《办法》的有关标准执行。
3.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外使用的各类用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
条例》和《办法》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下发前,单位在改制、依法撤销、注销过程中已对工伤职工待遇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核发其工伤保险待遇。
四、2003年3月27日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携带发生工伤时的材料,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进行工伤认定。
五、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一至四级)的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编工作人员和职工,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工伤退休手续,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不重复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