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7〕1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拟修改)。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政府《
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 ( 苏政发〔2007〕38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全市各地要坚决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非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非职工医疗保险作出制度安排并组织实施,确保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全市城镇“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对象应当包括: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但无用人单位且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上简称“老年居民”);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特困证》的城市居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以上简称“特困居民”);3、无用人单位且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上简称一般居民);4、凡本市城镇区域内的大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在册所有学生儿童,以及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以上简称学生儿童)。
不得将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人群转入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
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列入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统筹范围。
三、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建立以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老年居民、特困居民、一般居民等三种对象,城镇非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以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筹资,财政分对象给予不同数额的补贴,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50元;对农民工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参照一般居民的办法,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学生儿童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每人每年不低于70元筹集医疗保险费,并实行政府财政定额补贴。具体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用人单位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参加城镇非职工医疗保险应当给予补助,对职工的子女参加学生儿童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报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员及家庭特困的人员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
今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提出筹资标准和补贴金额及待遇的调整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建立城镇非职工居民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保障方式,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创造条件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建立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起付标准要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并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可适当增加少儿用药。
五、城镇非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要根据城镇非职工居民的特点,建立以社区服务为主体的参保服务模式。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并通过适当降低起付标准、采取优惠结算办法等措施,加大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力度,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为参保人员服务,逐步实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康复到社区、大病救治进医院”。
六、城镇非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要单独列帐,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基金的稽核、监管、审计,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机制,优化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合理确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完善支付办法,让参保人员真正得到实惠。要研究建立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风险调节金制度。
七、推进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快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齐心协力,密切配合。
市和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居民资格认证、参保登记及医疗保险费征收等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经医疗保险定点验收合格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为参保居民的首诊医疗机构,具体管理辖区内参保居民的就医、转诊及费用结算等医疗服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划拨与管理,并要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督与审计。
八、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县级统筹,条件成熟时过渡到市级统筹。
九、要加强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工作队伍的能力建设。按照医疗保险业务发展要求配备工作人员,落实财政保障。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社区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拓展社区医疗保险服务功能,做好城镇非职工居民参保登记、个人缴费、政策咨询和就医管理等经办服务工作。
十、各市(区)要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已经开展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扩大覆盖面。尚未开展的市(区),要在7月31日前制定出覆盖城镇非职工居民各类对象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十一、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