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修订《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国土规〔20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保留、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规划资源规〔2024〕8号》规定,保留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宁政发〔2014〕101号)和《
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宁国土资〔2014〕207号),市局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暂行规定》(宁国土规〔20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南京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分局及时向所在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项目建设单位汇报、宣传新修订的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全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规定》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9月5日
南京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规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转批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节地提效保发展等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2]64号),切实保护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根据《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宁政发〔2014〕101号)和《
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宁国土资〔2014〕207号),现就全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规定如下:
一、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补充耕地责任;项目建设单位无法落实的,项目所在区负责落实补充耕地责任。省以上重大项目,原则上通过争取部、省指标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二、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全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信息库,统一管理全市各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和省内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明确指标归属。
三、各区、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项目建设单位须根据本区域年度建设项目所需的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占用耕地情况,制定相应规模的年度耕地占补平衡方案。
四、各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切实做大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规模。各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项目建设单位须科学选址、合理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须加强与项目所在区协调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或积极参与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竞购,有效落实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五、市国土资源局通过省级平台购买、市内委托开垦以及统筹各区结余指标等方式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市级平台交易。对于将结余补充耕地指标提供市级平台交易的区,将根据情况按一定比例奖励相应规模的农转用计划指标。
六、各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时,须先与项目所在区协商落实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由各区自主统筹使用辖区所有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七、项目所在责任区无法解决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的,原则上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省级及以上项目,各区、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竞购,落实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2、市区级项目,各区、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省、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竞购,有偿调剂使用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八、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若确因报批急需而近期区内已无补充耕地指标结余,可由项目所在区政府会同所在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预借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周转。市国土资源局与区政府采取“一案一议”方式,研究并签订市级补充耕地指标预借周转协议。
九、各区、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预借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的,应通过积极参与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竞购,或自行开展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获取相应规模指标,及时归还预借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十、各区、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足额归还预借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对于未能及时足额归还预借指标的,须按照最近一期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成交的最高价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费用。逾期不按照协议归还指标、不缴纳费用的,市国土资源局暂停办理有关区、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项目建设单位的其它所有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并可根据其预借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按一定比例扣减相应规模的农转用计划指标。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国土规〔20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