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桂建发〔2019〕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物业服务市场,推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4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关于贯彻执行《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柳建物改字〔20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市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桂建发〔2019〕16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按《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桂建发〔2019〕16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柳建房字〔2014〕11号)文件废止,原2009年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2014年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不再执行,已按上述标准开展前期物业服务的,可按原合同约定
执行。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http://www.liuzhou.gov.cn/zwgk/zcwj/bmwj/202104/t20210422_27199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