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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4-27   六盘水府办函〔202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24〕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储备粮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六盘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方储备粮应当以小麦、稻谷等口粮品种为主,口粮品种储备占比原则上不低于70%。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地方储备粮分市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四条  市、县两级应当加强储备能力建设,建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等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条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拟定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

第七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六盘水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市、县两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对承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计划,制定本级地方储备粮计划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须按要求足额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地方储备粮计划,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适当增加地方储备粮数量,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按照市级政府所在地主城区应当建立不低于10日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要求,建立市中心城区相应规模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市级承担储备任务的50%、水城区承担20%、钟山区承担30%。

六枝特区、盘州市主城区应当建立不低于10日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范、集中管理、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发现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承储企业在地方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本级粮食行政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地方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用途。

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地方储备粮。

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轮换。原则上小麦每4年轮换1次,籼稻谷每3年轮换1次,粳稻谷、玉米、食用植物油每2年轮换1次,大豆及杂粮每1年轮换1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需调整品种、库点的,由承储企业在上一年度报送轮换计划建议时一并提出,经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下达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负责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动用地方储备粮首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相关市(特区、区)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不足的,按程序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12个月内补足动用的地方储备粮。

第二十六条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本级储备粮动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参照省级储备粮标准执行,国家、省有新标准的从其新标准规定;轮换费用实行据实补贴,轮换市级储备粮产生的收益上缴市级财政部门,产生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安排储备粮的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

第二十九条  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本级财政部门,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据实补贴。

第三十条  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正常保管损耗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地方储备粮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严格按照《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业发展银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运用动态监管系统,实行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对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地方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行,并按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费用,包括六盘水市地方储备粮轮换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轮换价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5〕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