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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提供社会利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提供社会利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3〕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5〕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提供社会利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提供社会利用暂行规定

 

为规范国土资源档案利用行为,更好地为国土资源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档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现对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提供社会利用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档案属内部档案,主要为厅机关和本系统工作需要提供利用服务。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个人(以下简称社会利用者)需要查阅利用国土资源档案的,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二、国土资源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社会利用者需要查阅利用所在区域国土资源档案的,应到所在区域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查阅利用,一般情况下,不可越级查阅利用。所在区域国土资源档案不能满足社会利用者利用要求、确需查阅利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档案的,须由所在区域国土资源部门出具介绍信和有关证明,否则,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

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档案中属于政务公开的内容,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有关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外,应积极向社会利用者提供查阅利用;属于带有密级、内部运转过程、技术含量较高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一般不提供社会查阅利用,社会利用者确需查阅利用的,需经厅领导批准。

四、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档案中属于政务公开的内容提供社会查阅利用的,由厅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批;属于不宜公开的内容需提供社会查阅利用时,由厅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经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五、社会利用者查阅利用省国土资源厅档案中属于政务公开的内容,可以阅览、摘录和复制;查阅利用属于不宜公开的内容,只提供阅览,不提供摘录和复制,因特殊情况确需摘录和复制的,必须经厅领导批准。

六、社会利用者到国土资源部门查阅利用档案,须出具介绍信和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

七、社会利用者到国土资源部门查阅利用档案,须严格遵守档案查阅制度,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履行档案查阅手续。

八、社会利用者到国土资源部门查阅利用档案,须服从档案管理人员安排,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自觉爱护档案,不得在档案上涂改、勾画、批注,不得将档案拆散、剪裁、撕页,不得藏匿、毁坏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摘录或复制。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档案管理人员有权劝告、制止,对不听劝告者,档案管理人员应立即中止查阅;对造成档案损坏者,档案管理人员可根据档案价值责令其赔偿,或依法给予其他处理。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