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建房〔201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财政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细则》要 求及时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 和监督管理工作。在《细则》实施过程中有新的建议或遇到新的
问题,请及时与上一级主管部门联系反映,以便完善改进。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 施 细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