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建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等级评定的通知
桂建城〔2013〕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局,城建档案馆:
为积极推行城建档案规范化管理等级认定,营造档案工作规范化氛围,根据《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建城〔2009〕9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积极组织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城乡档案馆开展等级评定申报工作。
二、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同一等级的有效期为5年(从等级核准之日起算)。须申请复查,经复查评估合格的,重新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三、申报城建档案馆等级评定或等级升级的单位,应依据《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进行自评。将自评报告、等级评估申请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申报表》(一式3份)等申报材料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申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厅城建处。
四、城建档案馆等级评定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并评定,对符合标准等级要求的颁发证书并予以通报。
电话:0771—2264307;
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23室;邮政编码:530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