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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建人〔2013〕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厅属各单位,厅管理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培训管理,规范教育培训行为,我厅对原《广西建设系统职工教育归口管理暂行规定》(桂建党字〔1999〕第2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附件: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27日



附件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培训管理,规范教育培训行为,提高教育培训质量,预防和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所属单位培训办班行为的通知》(建办人[2009]9号)精神,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6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教育培训,是指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的,以完善知识结构、拓展专业技能、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第三条 建设教育培训既包括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培训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的及属于行政许可要求的指令性培训,也包括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使其掌握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而进行的技术、业务、技能培训等指导性培训,以及相应的考试(考核)、发证事项(以下简称“教育培训”)。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的相关社会组织受厅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委托或以厅机关名义开展的各类教育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教育培训应遵循规范、有序、方便、节约的原则。具体培训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适应行业科学发展和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高的新形势、新要求。



第二章 培训分类和培训计划



第五条 建设教育培训按其性质分为:专门业务培训、岗位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应急性培训等。

(一)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对行政、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员、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等就某一专门业务知识的培训。培训考试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二)岗位资格培训。是指对建设行业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三)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是指对建设行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经培训考试、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类证书。

(四)继续教育。是指对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管理水平及创新能力的教育。经培训合格按相关规定颁发相应的继续教育证书。

(五)应急性培训。是指各业务部门为完成当前某项工作而组织实施的培训。

(六)其他建设类相关的培训。

第六条 建设教育培训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统一规划,按计划开展。各类建设教育培训项目由厅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及其委托的社会组织在当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教育培训项目报厅人事教育处审核。申报内容包括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教材、教学师资、办学规模、计划培训时间及地点、收费标准和颁发证书等。

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对申报的培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报厅领导核准后,发布《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经审定通过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是各单位(部门)进行培训办班的依据。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不得擅自办班。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确需临时新增的培训项目,应在培训前20天将相关材料报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备案并报厅领导核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设教育培训严格实行“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强化监督”的工作机制。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是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类教育培训工作归口管理,实施统一规划、监督和指导。

建设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相关部门(单位)配合组织开展。

第九条 凡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名义发出的各类教育培训(含考核、考试)通知,须由厅人事教育处统一会签,统一编“桂建人”文号下发。

第十条 建设教育培训单位(部门)必须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规定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师资力量,有与培训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并具备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务部门负责对建设培训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未列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未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备案或核准的,面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的教育培训,各有关单位(个人)可拒绝参加,并可向厅人事教育处举报。



第四章 考试、考核及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全区性建设类统一考试,须在申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或申请教育培训备案时提出考试申请。

考试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统一组织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委托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第十三条 考试实施单位要制定并落实考试工作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认真做好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培训,确保考试的规范、有序开展,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考试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对所有参与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和涉及考试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责任书,认真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制、运送、交接、保管、分发和阅卷等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确保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需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名义颁发的各类教育培训(含考核、考试)证书,须在申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或申请教育培训备案时提出办证申请。证书由厅人事教育处统一监制,并加盖厅教育培训“专用印章”和钢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除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的指令性培训外,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均为自愿参加,任何单位(部门)不应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参加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建设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及具体实施单位应加强对培训单位(部门)、人员的管理监督,对培训单位(部门)进行资格管理和动态考核评估。各教育培训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教学活动,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培训期间,要加强学员管理和教学组织纪律,严格实行考勤制度,改进培训学风,确保培训质量。对培训质量较差的培训单位(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责令改正或取消培训资格。 

第十七条 各教育培训单位(部门)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预防和杜绝办班中的不正之风。

严禁以召开会议名义变相培训,即以研讨会、宣贯会、论坛等名义变相举办培训班;严禁强行推销与培训内容无关的书籍、资料等;严禁以开展培训为由趁机组织公款旅游、组织娱乐活动或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第十八条 凡未认真执行本办法而被举报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部门),建设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消培训资格等处理。发现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广西壮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