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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桂建城〔201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城管)局: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规范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项目建设,加强对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规范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项目建设,加强对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对我区加强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现状

2007年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燃气重大危险源普查的通知》(桂建城〔2007〕115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燃气重大危险源普查,并形成了《广西燃气重大危险源普查报告》;2012年我厅开展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安全隐患应急处置对策——城市燃气管理安全隐患应急处理对策》课题的调研编写。根据燃气普查和调研情况,我区各地燃气安全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是部分地方人员机构不完善,管理力度有限,一些存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欠缺;二是有些企业虽然配置完善了相应硬件条件,但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应急演练不务实,往往成为应付演练;三是由于没有建立起燃气重大危险源申报制度,燃气主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危险源的监管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的监管部署。

目前,我区正在开展“县县通天然气”工程。各地燃气项目,



尤其是天然气(LNG/CNG)加气站、天然气加气母站等即将投入建设、运营。因此,政府燃管部门加强对燃气重大危险源的掌握监管,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非常重要。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坚决遏制燃气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目标

各设区市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加强对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一是要开展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普查登记;二是要开展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三是要建立完善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四是要建立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体系;五是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开展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摸底工作,尽快掌握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生产运营场所内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燃气的数量等于或超过50吨的(即液化石油气储罐水容积约85立方、液化天然气储罐水容积约no立方),应认定为燃气重大危险源。

(二)各设区市城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和评估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二十五条、六十二条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2号令)第三条、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燃气工程必须委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既有燃气企业应委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或依据《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80H-2012)组织燃气专家进行年度安全运行检查;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变化、燃气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或运行安全评价。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和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三)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部门燃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制定企业燃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部门燃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辖区内(含各县)燃气企业间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支援制度;

2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和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制定燃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部门级演练每年不得少于1次;企业级演练每年不得少于2次;部门级演练可与企业级演练联合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3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落实燃气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燃气重大危险源特性,熟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4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5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燃气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6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燃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与其他燃气

事故应急预案一并制定;

(四)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燃气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液位、压力、温度等信息的采集和监控报警装置,设置燃气浓度监测报警器、紧急切断装置,具有相应的信息记录。新建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必须配置具备远传显示、信息记录、超限报警和视频监控等功能的电子监控系统,既有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与当地燃气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同步建设配置电子监控系统,电子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各级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应急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桂发改规划〔2012〕508号),启动建立城市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对燃气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

(五)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明确燃气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对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涉及燃气设施周边安全保护范围被侵占需燃气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的,应及时上报。

(六)各级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企业自查及隐患治理整改情况,同时加大服务企业的工作力度,帮助企



业解决有关问题。

各级规划、住建、市政(城管)部门应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严格把关,加强协调和衔接,形成闭合管理,确保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建设不影响城市燃气设施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当前我区正在大力推进天然气县县通工程,各类燃气项目建设如火如荼。燃气安全事关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甚至公共安全。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把落实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到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根本任务,常抓不懈。

(二)认真组织,周密部署。

各地城市燃气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完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人,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并抓紧燃气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部署,确保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处于有效监控范围之内。

(三)细致安排,及时报备。

各设区市城市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附表内容,落实资料的搜集、归档和逐级报备;县级城市(含县城)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本年度燃气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辖区内本年度燃气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西城建协会受委托负责协助表格、信息的汇总工作,建立广西燃气重大危险源目录。

广西燃气重大危险源目录应适时更新,并通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

(四)加强宣传,落实指导。

各地城市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的宣传、教育与服务工作,指导符合燃气重大危险源条件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认真做好燃气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从源头形成自主申报的长效机制。

(五)依法监督,严格追究。

各地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符合燃气重大危险源特征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安全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中发现燃气重大危险源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燃气企业应当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采取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供应和停止使用等相应应急措施;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燃气企业应组织安全评估或运行安全评价,评估评价结果合格并报送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



督等部门后,相关燃气设施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对因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而导致较大、重大、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广西壮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