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桂建墙改〔201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发展改革局,工信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墙改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11年3月27日发布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1年本)》),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原《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根据《目录(2011年本)》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100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墙改办要依照《目录(2011年本)》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墙材革新和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100号)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所有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登记,认真落实好登记备案制度。
二、对使用列入《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的落后工艺生产线和设备的企业,各级墙改办不予登记备案,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墙改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规定,配合发改、工信、工商、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督促落后砖瓦产能企业抓好关停整改工作。
三、对使用列入《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的生产原料、工艺生产线及设备的企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第十八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发改、工信、工商、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企业,允许其在2013年6月1日前,依照国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要求,采取措施进行转产或技术改造升级,有关部门要继续给予支持。对不进行转产和技术改造升级,或转产和技术改造升级后仍属《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范畴的,自2013年6月1日起不予登记备案,发改、工信、工商、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四、自2011年12月31日起,各级墙改办按新样本制发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见附件)。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XX墙改办登字〔20XX〕XX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登记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登记备案企业:XXX
地 址:XXX
窑炉煅烧系统:XXX
原料制备系统:XXX
原料成型系统:XXX
蒸压养护系统:XXX
上述设备不属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窑炉热平衡和废气排放检测合格,已登记备案。请据此向XX工商行政管理局、XX国土资源局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年检手续与合法用地手续。
有效期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XX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