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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2022-08-03 六盘水府办函〔2022〕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24〕6号规定,决定修改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强化火灾事故查处力度,深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增强火灾风险抵御能力,有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火灾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火灾事故。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作为本办法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本市森林草原、铁路、港航、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因放火、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五)其他规定情形的火灾。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在查明起火原因的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整改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应当依法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下列规定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

(一)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消防救援机构可函请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有关部门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较大火灾事故,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提请市政府组织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可邀请市级监察机关、检察院相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三)因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不适用于本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政府。

第七条  一般火灾事故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协作的原则。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同时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利害关系。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初步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直接、间接关联的,对火灾负有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和使用管理等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设管理、技术、综合等工作小组,负责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各项调查任务。

第十一条  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本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查明火灾事故涉及的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有关单位和人员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起草本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综合小组汇总。

(四)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技术小组主要职责: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本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勘查,搜集火灾事故现场证据,指导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火灾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核定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对火灾事故性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制定事故预防的技术性措施。

(五)起草本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综合小组汇总。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综合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了解、掌握其他小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其他小组按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实际,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二)负责其他小组的调查资料、舆情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报送,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四)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期限。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调查期间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范围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在查清起火原因的基础上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以下事故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验收和监理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责任。

(五)依法调查消防救援机构及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调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灭火救援行动是否有需要改进之处;查实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单位主体责任人、现场相关人员、熟悉起火场所相关情况的人员,参与火灾扑救人员,以及火灾受害、起火单位相关管理操作人员,火灾事故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等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  调查范围可根据调查工作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和调整。被调查对象应无条件配合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疑难的经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场所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初步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带有关证据材料;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结果出现不同意见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处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一般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机构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发事故通报。事故通报中应针对一般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较大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复。

第二十三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县两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做好火灾事故调查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五章  整改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自批复同意之日起6个月内,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或拖延滞后的,由火灾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对火灾事故调查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