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人发〔2005〕68 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人事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区直属各单位和中央驻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人事部和建设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2002]111号)和《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决定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 ,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自治区实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四条 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建设厅共同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 管理工作。自治区建设厅负责二级建造师的注册登记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考试、统一发证的考试制度,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审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自治区建设厅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按建设部的规定进行划分 。
笫九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 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笫十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自治区人事厅颁发由人事部 、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笫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制度。自治区建设厅或其授权的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取得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未经注册者,不得以二级建造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二级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制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 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事厅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持证者到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须有参加 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 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 2 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 2 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十八条 自治区建设厅定期公布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 章职责
第十九条 二级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二级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第二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为做好我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建设厅共同负责全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考试命题工作委托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广西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
第三条 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3 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10 个专业,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报名时间、考试日期另行通知。考试时间分为三个半天进行,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 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均为 3 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2 小时。
第五条 凡符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符合报名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免考相应科目: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 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
(2) 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 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 5 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
第七条 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笫八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南宁。根据考生报名情况也可增设柳州、桂林考点。考生按自愿原则就近报名参加考试。中直、区直各部门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笫九条 考试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 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 3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笫十条 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在广西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按指定的时间 、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缴费,上网打印准考证,凭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自治区建设厅负责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委托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笫十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笫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