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管理的通知
桂建墙改〔201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全区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型墙体材料标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有助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流通和应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新型墙材市场秩序,禁止淘汰落后产品流入建筑市场;有助于明示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将新型墙体材料标识纳入墙材革新管理范围
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有利于应用单位对产品的识别。各市县墙改办要积极推动生产企业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工作,要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作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专项基金核退、质量监督及使用管理纳入各级墙改管理工作范畴。
三、新型墙体材料标识标注要求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内容主要包含:
一是企业特征标识。由生产企业所在市、县(市)名称前两个汉字拼音首字母和企业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中最具代表性的两个汉字拼音首字母组成;
二是主原料特征标识。主原料名称拼音首字母,如页岩为“Y”、混凝土为“H”;
三是企业登记顺序标识。由各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按登记顺序统一编发阿拉伯数字;
四是符号特征标识。由生产企业根据本产品特性,使用拼音首字母、图形或中文简称标注。
(二)产品标识可采用轮碾、钢印、模压、喷涂等方式直接标注在本企业的产品明显位置,产品标识应清晰、易于识别并具有唯一性。
(三)产品标识标注率,普通混凝土类、蒸压加气混凝土类必须达到30%以上,烧结类及板材类必须达到100%,产品标识统一标注在产品条面。
四、规范新型墙体材料标识管理
(一)各地要加快研究制定本地标识制度和办法要求。并将开展新型墙体材料标识制度和办法要求及生产企业实施产品标识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便在“广西墙改网站”信息平台公布。
(二)新型墙体材料标识实行登记备案制。自2015年5月1日起全区开始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管理,对本地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实施登记造册。
(三)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动态管理。重点检查墙材产品在生产、使用环节是否实行产品标识管理;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在建筑工地显著位置对其出售的产品进行公示;各地墙改办应对建筑工地使用标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使用未经标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视为使用未经确认产品。依照相关规定,不予受理墙改专项基金核退申请和墙改基金补助项目。
(五)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对其已登记启用的产品标识负责,不得冒用、套用、转让、出借等行为。有违反上述行为的,将撤消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