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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城建档案管理员规范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区城建档案管理员规范管理的通知

桂建城〔2010〕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市城建档案馆:

为加强全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城建档案管理员的从业行为,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准确,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原建设部《关于实行城市建设档案馆馆长、城建档案管理员岗位培训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7〕34号)和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建城〔2009〕91号)精神,现就规范我区城建档案管理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建档案管理员包括城建档案馆(室)主要负责人, 城建档案馆(室)的档案管理、业务指导、编研、整理等岗位人员,以及工程项目业主、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档案管理人员。

二、城建档案管理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全区统一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城建档案管理员岗位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具体培训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和广西城市建设协会负责。

三、城建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参加城建档案知识继续教育,并实行考核制度。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4小时,考核内容为本人从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业务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道德等。

四、城建档案管理员应当在本人收集整理编制的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交接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有下列情况者注销其岗位合格证书:

(一)两年内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在从业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来源:广西壮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