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无偿献血及用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函〔2015〕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24〕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无偿献血及用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无偿献血及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临床用血的安全和需要,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和《贵州省献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招募、采供血及无偿献血相关活动。
第三条 我市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既往无献血反应史,身体健康,曾多次献血并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第四条 我市实行公民个人献血与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献血用血制度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无偿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所辖区域无偿献血工作的政策,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二)保障无偿献血工作经费的落实;
(三)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对多次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和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六)未设立采供血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市中心血站,做好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公民献血委员会,公民献血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采供血机构或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公民献血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组织、动员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承办临床用血互助金的报销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意识;
(二)对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偿献血相关工作:
(一)财政部门应当将无偿献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工作经费,确保无偿献血工作顺利开展;
(二)编制和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辖区内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确保采供血机构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三)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将固定献血点的设置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并符合规定的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等条件;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流动献血点设置在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的区域,并为采血车辆停靠提供便利条件;
(五)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固定献血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六)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学生健康卫生教育内容;
(七)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积极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八)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级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媒介及宣传栏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向社会宣传自愿无偿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科学知识及无偿献血法律法规,提高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的意识;
(九)县级以上有关单位应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将无偿献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列入文明单位的评选内容。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有关规定,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
偿献血。
市内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动员和组织适龄健康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第十条 市、县(特区、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采供血管理
第十一条 采供血机构必须按照执业许可证核准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条件和良好服务。
第十二条 采供血机构应为组织团体无偿自愿献血的单位提供预约上门服务。组织团体献血的单位,除向献血者本人发放《无偿献血证》外,另向组织单位发放《团体献血证》。
第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积极改善技术和设备条件,依法做好对献血者、用血者和医疗机构服务工作。依法保护献血者的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采供血机构应为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
第十五条 采供血机构对采集的血液,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确保用血者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采供血机构应加强血液应急工作管理,建立血液
应急机制,确保凝冻灾害气候、突发公共事件、特殊临床救治等应急用血需要。
倡导和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以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组织为重点,开展无偿献血志愿活动,为无偿献血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 采供血机构应向无偿献血者发放《无偿献血证》和无偿献血纪念品。单位职工参加无偿献血的,可以按规定给予适当的误餐、交通费等补贴及休假。
第四章 用血管理
第十八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应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人适龄健康或有适龄健康家庭成员均未献血的,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动员亲友、同事互助献血;如无互助献血的,除需交付用血成本费用外,还需按照《贵州省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用血互助金。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以下用血优惠政策:
(一)无偿献血者献血200ml,其本人临床用血时,等量免费用血(含用血成本费和用血互助金),超过献血量部分,免交用血互助金;累计献血400ml以上的,本人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时,可等量
免费用血。
(三)用血后6个月内有配偶、子女、父母参加无偿献血的,可等量退还所缴纳的用血成本费及用血互助金。
(四)用血后3个月内有亲友、同事、单位团体等参加互助献血的,可等量退还所缴纳的用血互助金。
符合上述退还条件,但从交纳用血互助金之日起超过1年未办理退还手续的,不再退还。
第二十一条 参加团体献血的单位,职工临床用血时,可以凭单位《团体献血证》及相关证明,等量免收临床用血互助金。
第二十二条 用血互助金主要用于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由采供血机构所在地公民献血委员会办公室设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我市伤残军人、见义勇为公民及60周岁以上无子女老人,临床用血时,凭有效证件(证明)免收用血互助金。
第二十四条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异地用血时,办理用血优惠手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血液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医疗用血机构必须建立符合贵州省血液信息管理系统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自身输血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其血液不得用于他人。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代收的临床用血成本费和用血互助
金必须分别足额上缴同级采供血机构和公民献血委员会办公室,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