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4 青财工字〔2023〕399 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 年 5 月 19 日。《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7〕2033 号)、《青海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8〕1404 号)同时废止。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