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0-31 六盘水府办函〔2022〕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24〕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
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四)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等其他地方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市政消火栓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和维护等业务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及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等其他地方配建的消火栓由其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设并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国土空间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一并纳入市区供水专项规划,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有关部门在编制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或设计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供水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九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及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和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消火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时,应当依据有关规范要求对消火栓设计、建设情况进行审查。
消火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消火栓主管单位,同时将有关信息资料报送供水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及其闸门井,不得在消火栓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停车或者以其他方式遮挡消火栓。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及其闸门井,由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消防用水要求或需要补建的,应当及时告知消火栓主管单位。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供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建或改造。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及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等其他地方配建的消火栓由其责任主体负责补建或者改造工作。
消火栓的补建和改造情况,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反馈。
第十三条 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的,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印发的《六盘水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六盘水府办发〔2013〕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