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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社字〔2020〕18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青财法字〔2022〕103号规定, 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按规定处理,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对存在虚报、套取、骗取、冒领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税谱®提示: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