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12月2日。《青海省地质勘査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青国土资〔2018〕2号)、 《青海省地质勘査基金立项论证、招标、比选及委托办法(试行)》(青国土资 〔2014〕284号)、《青海省省级财政资金地勘项目成果管理办法(试行)》(青国 土资〔2018〕 392号)、《青海省地勘单位业绩信誉考评办法》(青国土资〔2016〕 259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