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商务主管部门、各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对原有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进行了清理,现将《青海省中小企业基金管理细则》(青财企字(2017]243号)《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9J2207号)《青海省省级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青财工字〔2021〕481号)《青海省省级外经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青财工字〔2021〕483号)《青海省省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青财工字〔2021〕485号)《青海省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9]421号)子以废止,今后,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相关股权投资将依据新出台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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