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厅对现行有效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青海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17〕268 号)【已被《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 (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2年第1号)废止】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核减相关单位下年度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三)违反规定转移专项资金;(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青海省财政厅文件支出内容;(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七)不按照规定上报备案文件;(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将《青海省省级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17〕1909 号)【已被《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废止】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省财政厅和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六)未按规定处理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七)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将《青海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和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考评办法》(青财企〔2017〕1917 号)【已被《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废止】第十条修改为:“按上述考核标准对考核对象分别进行综合打分,依据评分结果,评选出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和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对评选出的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和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四、将《青海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8〕1404 号)【已被《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第十四条修改为:“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和其它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省财政厅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将《青海省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9〕1042 号)第十一条修改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可取消试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二)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三)未按照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四)绩效评价结果较差、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六、将《青海省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实施细则》(青财金字〔2020〕273 号)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有金融企业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相关程序、选择增资方式、有效管理增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增资扩股中,有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行为的,以及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隐匿增值收益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将《青海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规程》(青财金字〔2020〕675 号)第二十条修改为:“步骤五:财政部门依据产权登记监督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在产权登记证上签署年度监督意见”。
八、将《关于调整 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青财工字〔2020〕2134 号)【已被《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 (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2年第1号)废止】第三条修改为:“各市(州)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协同配合,强化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兑付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在资金拨付前进行公示,在资金拨付后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将不预拨资金。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上年度购置情况预拨下年度补贴资金,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专项补贴资金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20〕1833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按规定处理,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对存在虚报、套取、骗取、冒领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 年 1 月 29 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