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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函〔2018〕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24〕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六盘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含城镇管网延伸工程、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含跨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村民自建饮水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运行管护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建立农村供水管理台账,实行台账管理;负责指导供水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维修养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及运行补贴基金筹集和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水质监测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的制定和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及运行补贴基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会同水务部门做好水质监测。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工作,优先安排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水务部门做好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水费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统筹兼顾。



第二章  运行管护体制机制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行政管理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按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落实县、乡、村三级属地行政责任人,负责督促供水管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保障群众正常用水,定期开展抽查检查。

第七条 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县级政府是国家投资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所有者,委托水务部门实施产权管理,供水管理单位由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城镇管网延伸工程由县级水投(水务)公司管理;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由县级水投(水务)公司延伸管理或乡级政府组建供水公司进行管理;单村供水工程由县级水投(水务)公司管理或乡级政府组建供水公司进行管理或村集体负责管理;分散供水工程由村集体督促受益农户自行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支持县、乡两级供水公司向农村进行延伸管理,促进农村供水管理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或因地制宜采取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管理,鼓励村集体及村民小组通过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有关部门要指导所有权人与供水管理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各县(市、特区、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工作,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对管理主体难以落实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安排公益性专职管水员、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责任纳入考核等方式保证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落到实处。

第九条市、县两级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及运行补贴基金,按照20元/人/年的标准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市、县按2:8比例承担,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及运行补贴资金原则按照“供水管理单位申报,乡级确认签章,县级水务部门审核汇总,县级政府审批,县级财政拨付”程序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在审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及运行补贴基金申请时应核定以下条件:

(一)成立管护机构并落实管护人员。

(二)制定运行管护办法。

(三)正常供水人口占设计供水总人口95%以上。

第十二条  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依托县、乡两级供水公司,建立农村供水技术服务体系,负责开展技术服务和相关人员培训,建立“县有维修中心、片区有维修站、村(寨)有维修员”的维修养护队伍,公布维修养护电话,对由供水企业管理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维修。

供水企业管理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实行分级负责与统一维护相结合,具体分级分类标准由县级水务部门确定,并根据运行经验和实际适情况时进行调整。维修材料和设备由县级水务部门统一采购,所需资金从县级维修养护及运行补贴基金中支取。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村集体、农民用水户协会按照民主议事原则,依法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工作。

第十四条  落实水质检测经费,将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运行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满足正常开展水质巡检经费需求,支持县级供水公司同步开展城乡供水水质检测,建立水厂自检、县级巡检、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监督监测相结合的水质管理体系,确保水质安全。

县级巡检检测指标和频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执行。



第三章  水价核定、水费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并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可逐步推行阶梯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丰枯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

农村供水水价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城镇管网延伸工程与城市供水同价,按照城镇供水管理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定,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含跨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企业管理的联村、单村供水工程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水务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要督促供水管理单位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工程大修费、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要在明显位置公布水价核定依据及监督电话,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村集体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纳入村务公开目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价格、审计和水务部门要对水费收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要督促供水管理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验、维修养护、卫生防护、计量收费、财务管理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如:供水设施、设备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水泵、净水消毒、电气设备、信息化自动化设备等供水设备要“一套设备一套操作规程”。

(二)参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规定严格控制供水管理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对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的定员应根据其供水规模合理确定。

(三)供水符合国家饮水安全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建立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急管理制度,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四)对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

(五)加强供水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水费回收率、降低管网漏损率、加强水质检测、降低能源单耗、提高设备完好率、保障供水场区清洁卫生,确保供水安全。



第五章  水源、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水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有关管理部门要督促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建立健全水源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威胁供水安全的行为,防止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内发生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条  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供水人口小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划定保护范围。

(一)地表水水源保护范围: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二)湖库型水源保护范围:湖库型水源地取水口半径200米范围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三)水窖水源保护范围:集水场地区域。

(四)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取水口周边30米—50米范围。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标志牌规格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水源保护范围内不得有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垃圾堆、畜圈、渗水坑、有毒有害物质和化学物质堆积等。

第二十二条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由县级水务部门指导供水管理单位提出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政府批准公布。水务部门要督促供水管理单位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界桩、界碑等,特别是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

村(居)应当协助做好村(居)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在工程保护范围内,有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行为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特区、区)、钟山经济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