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规划行政许可变更管理的规定》的通知【2024年修订版】
宁规规范字〔20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保留、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规划资源规〔2024〕8号》规定,条款修订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规划行政许可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规划行政许可变更管理规定》
南京市规划局
2017年10月24日
附件
南京市规划行政许可变更管理规定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许可的变更程序,统一变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变更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行政许可变更是指建设项目(含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规划核实合格书核发前,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以及违法建设经处罚后依法调整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核发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规划许可变更:
(一)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发生变化,规划行政许可需随之调整的;
(二)消防、人防、施工图审查、产权登记等政府职能部门因技术审查原因要求建设单位修改规划行政许可相关内容的;
(三)因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特殊要求需要调整规划行政许可相关内容的;
(四)需要对规划行政许可内容进行完善和优化的;
(五)规划核实前,建设项目建设现状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但与规划无矛盾,可以进行规划变更的;
(六)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规划行政许可内容的。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规划许可变更的,应当填写规划许可变更申请表,提交原规划许可证件和涉及变更内容的附图,并根据变更的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明或土地出让合同(已在许可申请中提供过的,无需重复提供);
(二)拟变更的原规划许可证件及附图;
(三)拟变更的设计图(包括电子版)等相关资料;
(四)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行政部门书面意见;
(五)其他与申请变更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规划审批部门在审批规划许可变更前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但属于下列变更情况的除外:
(一)建设单位名称变化;
(二)建设主体变更;
(三) 建设项目内部功能、布局等技术性调整,但不涉及外立面改变、不影响建筑间距、不影响周围环境、不改变居住项目套型和公共空间的;
(四) 因涉及其他规范、技术规定的内容,根据消防、人防、施工图审查、不动产登记等行政职能部门或者地下市政管线管理的特殊要求调整相关规划许可内容的;
(五)其他无明确或不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情形。
采用公示方式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内容包括原规划许可、拟变更的许可内容、变更的主要说明等相关图文资料。
涉及居住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变更的,除按前款要求进行公示外,还应取得直接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行政许可变更公示期间发现与利害关系人有重大分歧意见及突出信访矛盾的,申请变更的单位应负责进行协调,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变更情况及协调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变更。因变更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八条规划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审查变更申请,涉及以下内容的,不得予以变更: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公共政策、技术规范的;
(二)不符合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的;
(三)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城乡规划意图的;
(四)其他依法不能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变更决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变更的,发出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载明变更内容,并收回原许可证件及需变更的附图,制作并重新核发加载此次变更内容的行政许可证件及所涉完整附图,加盖变更章及核准章;不同意变更的,发出不予变更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就同一建设项目再次提出变更申请的,变更内容应当在前次变更核准的图纸上表达。
第十条建设项目经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后,涉及予以保留但与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提交规划许可变更申请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果证明文件、原规划许可证件和附图、拟变更的设计图(包括电子版)。
第十一条经审查同意予以规划许可变更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变更后的规划行政许可证件及附图在南京城市规划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图纸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严禁对未申报变更的内容进行修改。擅自修改的,规划部门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将按照诚信管理的要求公示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规划许可变更后,原许可有效期起止时间不变。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规划局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宁规字〔2012〕2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