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2024年修订版】
宁规规范字〔201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南京市城市道路上方和下方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规划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局
2015年4月1日
南京市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规划管理规定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城市道路上方和下方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城市道路上方和下方空间进行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主要指利用城市道路上方或地下空间进行项目建设。城市道路上方空间利用主要分为人行过街天桥、建筑间连廊和道路上跨建筑;城市道路下方空间利用主要分为地下人行通道、地下停车设施和综合开发。
第三条 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论证、主动引导、集约利用、低碳生态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道路上方空间利用主要以交通联系功能为主,严格控制建筑体量,不得影响城市道路景观控制的相关要求;城市道路下方空间利用主要以交通联系和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为主,应符合人民防空、文物保护、城市隧道、市政管线、轨道交通等相关控制要求。
第五条 鼓励在下述情形下进行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
(一)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地区内;
(二)位于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公共交通场站、轨道交通站点等地块周边;
(三)位于居住区级社区中心、医院、学校、大型商业、文化、影剧院、体育馆、会展等用地性质的地块周边;
(四)其他高容积率地段及地面道路交通疏解能力不够的地段。
第六条 不得在下述情形下进行城市道路上方空间利用:
(一)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
(二)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除人行过街天桥以外);
(三)其他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敏感区域。
第八条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应遵循先规划后利用原则。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上位规划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对需互通用地间的功能联系、交通组织、景观界面等做系统研究提出相应原则性要求。在编制城市设计时,应初步明确城市道路上下方利用空间的具体边界和使用功能性质,并同步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图则,完善程序后执行。
第九条 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须符合国家与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编制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规划时,应与人防、交通、市政、文物、地铁等部门做好沟通,确保与相关规划衔接。
第十条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未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明确的,应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进行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涉及城市道路上方建筑间连廊、道路上跨建筑、城市道路下方地下停车设施和综合开发的还应按规定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修改程序。
第十一条 利用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道路上方或下方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上下方的空间利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道路上方空间的建筑面积,应纳入道路两侧地块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得增设城市道路上下方的空间利用建设内容,严格禁止出让后土地增设上跨建筑。确因解决交通疏解功能需增设的情况应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宁政办发[2010]2号)进行操作,变更内容属于核心内容变更。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应明确出让(划拨)用地的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水平投影最大范围。在规划条件中还应明确建设层数、竖向设计、联通义务等控制要求。如在规划条件中难以划定准确范围的,可在规划条件中以文字要求规定可利用地下空间的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范围,并注明“以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待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时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如涉及文物、人防、住建、地铁、交通等内容,应取得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如涉及相关利害人权益的还应完善批前公示、征求相关利害人书面意见等程序。
第十六条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道路上下方空间利用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