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建发〔201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推动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创新,提升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我们制定了《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评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评定有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27日
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推动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创新,提升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8号)精神,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建质〔2011〕103号)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中设协字〔2019〕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评定是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自治区级最高成果等次评定,分为综合工程成果和专项工程成果两个类别。
综合工程成果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优秀建筑设计、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优秀园林景观设计。
专项工程成果包括: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优秀建筑工程标准设计、优秀人防工程、优秀建筑结构、优秀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优秀绿色建筑、优秀建筑智能化、优秀水系统工程、优秀建筑电气、优秀抗震防灾、优秀城乡规划、优秀城市设计、优秀农房与村落设计等。
第三条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设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次。每届评定等次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总数的60%,综合工程成果、专项工程成果以及其中各子项的评定比例可根据申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一等等次、二等等次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评定项目总数的15%和30%,达不到评定等次标准的可空缺。
第四条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评定中的综合工程成果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专项工程成果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五条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评定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
第二章 评定范围
第七条申报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评定的项目范围:
(一)注册在我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区内(外)、国外(境外)独立完成,或作为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
(二)在我区完成信息登记的区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我区独立完成,或作为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但应经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组织评选部门同意并承诺不在两地同时申报;
(三)引进国外(境外)技术或者中外合作设计建在我区境内的工程设计项目,须是申报单位承担主要的工作量,由中方承担基础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或虽由外方承担方案设计、但中方对外方原创方案进行过设计深化调整并承担施工图设计的,经外方书面同意后可以申报,项目名称需注明中外合作设计;
(四)项目属于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作完成的,须征得合作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申报。
第八条广西优秀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成果等次评定范围包括:
(一)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项目,地下工程竣工后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岩土工程设计、治理项目;
(二)规划、建设方或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后一年以上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三)地下水开采达到设计水量,或暂未达到设计水量但有开采性抽水试验(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或经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验证并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论证)、钻井工程、专门水文地质勘察(评价)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四)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电力、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九条广西优秀建筑设计、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优秀园林景观设计成果等次评定范围包括:
(一)主要类别:建筑工程(含公共建筑、传统建筑、特色建筑、住宅与住宅小区)、市政工程(含道路、桥隧、城市轨道交通、给水、排水、固废处理、环卫、燃气、热力等)、工业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通信工程、冶金工程、水运工程、农林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设计项目;
(二)建成并通过交(竣)工验收,且经过一年及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三)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电力、铁道、公路等,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十条广西优秀专项工程成果等次评定范围包括:
(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或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或数据库;
(二)建筑工程标准设计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自治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三)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为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项目;
(四)农房与村落设计为建成(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的项目;
(五)其他专项工程成果为符合申报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评定范围,经过一年及以上实际应用,使用效果良好的项目;
(六)已申报综合工程成果的项目,其中有符合专项工程成果申报标准和条件的专项时,可同时申报专项工程成果,但申报材料必须单列;
(七)优秀专项工程成果等次评定的项目设置、评定范围将根据国家、自治区勘察设计行业的最新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申报参加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评定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鉴定;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多个专业采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新技术及新管理理念,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按照工程类别,经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其中区外单位申报项目必须由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四)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并获得相关审批和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使用单位、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勘察设计企业及个人没有因本项目受到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申报优秀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优秀建筑设计、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优秀园林景观设计以及有关专项工程成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且最近3年内未发生过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申报优秀城乡规划、城市设计成果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城乡规划资质或相应专业的工程设计资质;
(六)申报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成果的项目应在工程勘察设计或工程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效果显著;
(七)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成果的项目应通过自治区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一年及以上实际应用,技术先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
(八)村落设计原则上要求为一个完整的自然村落,规模原则上要求15户以上集中连片建设。
第十二条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各等次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等次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应达到同期自治区内同类项目最高水平,达到或接近同期国内先进水平,有突出的技术创新。
二等等次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应达到同期自治区内同类项目领先水平,有较大的技术创新。
三等等次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应达到同期自治区内同类项目先进水平,有一定的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广西优秀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成果等次评定标准:
(一)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相关技术政策,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积极采用新技术,能以恰当的工作量和勘察精度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二)勘察全过程均经过严格检查和审核,有可靠的勘测纪录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三)勘测成果内容完整、结论正确,符合相关勘察阶段深度要求;
(四)具有先进的勘察理念,经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工程设计等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广西优秀建筑设计、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优秀园林景观设计成果等次评定标准:
(一)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相关技术政策,设计文件齐全,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设计思路新颖、各专业设计方案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合理,有创新,有特色,倡导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设计中采用淘汰落后产品的项目不予评定;
(二)设计突出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
第十五条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专项成果等次评定标准: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在工程项目应用中有比较成熟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为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专项技术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具有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广前景良好;
(三)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相关技术政策,采用先进参数、语言、数模编程,标准化、集成化、通用化程度高,使用方便,适应性强、便于扩充,维护简便;实用性强,能满足工程勘察设计及管理工作需求;软件的使用能显著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效率;
(四)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调查资料翔实、数据计算准确、章节结构合理、条文规定严谨、图形表达清晰、文字表述规范;
(五)城乡规划类项目在理论应用、规划构思、设计手法、工作内容及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有所创新;
(六)农房与村落设计项目应与自然环境协调,具有一定的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在建筑空间、形制、材料、装修、建造等具有一定创新性,适应当代生活和生产需求,反映时代气息,并经济合理;
(七)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六条其他同等条件下,评定时优先考虑应用了对行业技术和管理发展具有引领推动作用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采用BIM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工程总承包组织模式、全过程工程咨询以及应用勘察信息化系统、试行建筑师负责制、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等)。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评定结果的公布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评定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申报类别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表需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表、本办法及申报细则规定的评定范围和评定条件所要求的材料及相关证明等。
第十八条同一个项目只允许通过一家推荐单位申报一次,不得多次重复申报。经评审列为暂缓评定的申报项目,可参加下一届评定。落选的申报项目,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申报参加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评定的项目,首先应由申报单位进行自评,选择推荐能代表本单位水平和能力的优秀项目,根据规定整理好申报材料后,按下列要求申报:
(一)在本单位内对申报项目及其主要参与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同时报送单位推荐次序);
(二)按照工程类别报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区外单位申报项目必须报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由其择优提出初评推荐意见后,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已获得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二等及以上奖项(等次)的无需初评推荐意见,直接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申报优秀专项工程成果无需初评推荐意见,直接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条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的评定机构为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厅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相关部门、设区市、有关行业协会人员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委会下设专业评审组和办公室。专业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项目的评审工作,专业评审组组长、副组长即为评委会委员;办公室(具体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评定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人数为5人及以上奇数。评审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5年及以上的相关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国家和广西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曾获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或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一等等次的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
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评审需要从组建的专家库中抽选。每届专业评审组成员应随机更换,更换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每位评审专家原则上连续参加评审活动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二条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评定程序:
(一)申报项目公示。项目申报结束后,将申报项目名单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
(二)召开初步评审会议。各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采用评议后记名投票的方式,提出本专业组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建议入围项目及建议等次。评审组建议入围项目应经本专业评审组2/3以上的专家表决同意,且建议入围项目数不应超过该专业评审组总评审项目数的70%。
(三)召开综合评审会议。评委会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建议入围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评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等次获得项目提名名单。
每个获得提名的项目得票数应当达到所有评委人数的1/2以上,其中,一等等次项目得票数应当达到所有评委人数的2/3以上,达不到评定等次标准的可以空缺。
(四)公示。将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获得项目提名名单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对有异议的项目需进行复议,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五)审定。根据公示情况,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获得项目提名名单进行审定。
第二十三条对通过审定最终获得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的项目名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对获得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的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向项目单位和个人颁发等次评定证书。鼓励获得一等等次项目的单位总结项目的创新特点,结合专业评审组评审结论,撰文在自治区级勘察设计杂志上刊登,以展示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发挥应有的示范作用。
第二十五条获得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评定一、二等等次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及“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等奖项的评选。
第二十六条优秀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优秀建筑设计、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优秀园林景观设计等综合工程成果,以及优秀城乡规划、优秀城市设计专项工程成果单项授予人数不超过15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优秀建筑工程标准设计专项工程成果单项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其他专项工程成果单项授予人数不超过8人。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项目参与人员,申报材料报送后,不得随意增加、更换项目参与人员和调整项目人员排序。
第二十七条对获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的项目主要参与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申报评定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定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评定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评定等次、撤销评定结果、全区通报、暂停该单位两届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必须坚持评定标准,公正、客观、认真进行评定,严守评定规则。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参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礼品,以及一切可能影响评定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结果公示前不得泄露评审内容、结果等相关评定信息。
对违反评定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进行全区通报。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在评定活动过程中违反有关评定纪律的,依法报请其人事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评定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桂建设〔2011〕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