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商裁决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33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89号)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肉管理办法(宁政发〔2010〕120号)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177号)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7〕91号)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58号)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推进省级综合医改试点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20号)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化化工行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号)
附件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53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51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90号)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扶贫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17〕112号)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9号)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6号)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3号)
附件3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设立殡葬规划用地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4号)
将“二、(五)”中的“安葬骨灰的单独墓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得超过1.5平方米。安葬遗体的独立墓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得超过7平方米。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墓穴占地面积的1.5倍。”修改为“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此外,根据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对文件中的部门机构名称进行相应修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应急厅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7号)
(一)删去“二、目标任务”中的“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含油田服务、地质勘探,下同)、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等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规模以上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企业要在2021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力争到2022年,60%以上的煤矿企业、15%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25%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20%以上的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和“规模以下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以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电力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创建目标,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将“三、(三)”中的“企业开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修改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将“四、(五)”中的“对2019年以前创建的标准化企业运行情况开展抽查验证,对达不到相应等级评定标准的企业,要通告撤销称号”修改为“对标准化企业运行情况开展随机抽查验证,对达不到相应等级评定标准的企业,要公告撤销等级”。
(四)将“四、(五)”中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修改为“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