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 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老年人是一个需要特殊关怀和照顾的群体,搞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我省从2005年开始实施《老年人优待办法》以来,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的氛围日益浓厚。为进一步搞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为全省80周岁以上老人按月发放生活保健补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配套资金,不折不扣地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让广大老年人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现就建立全省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贴标准
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具体补贴标准。
二、资金来源
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0%,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80%。各地所需资金可以从本级分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调剂一部分,也可以从慈善捐款等资金中安排解决。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三、执行时间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1.各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2.按照《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有关规定,由各地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建立高龄老人信息统计和动态管理制度,逐人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并负责发放生活保健补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确保不漏一人、不多一人。
3.各地要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