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委 科技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环境保护厅 机关事务管理局 法制办关于严格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桂建科〔2016〕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制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9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是在总结我区多年建筑节能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专门性地方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在广西的具体实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我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是我区民用建筑节能发展和应用立法上的重大进展。对加强我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化利用、缓解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矛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把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坚决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法制等有关部门,于2016年12月份集中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重要新闻媒介,对《条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为《条例》的实施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应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从事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性的系统培训,提升全区节能工作管理水平。
二、完善《条例》配套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及时细化、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编制完善《条例》中所涉及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能耗监管、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提升路线图、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实施方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意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完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节能审查、调适及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和执行更高水平的节能标准。
三、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规定
(一)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使用和监管等全过程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内容情况进行审查;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推进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公示,为农村居民建房采用节能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二)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开展既有建筑存量及能耗调查,摸清建筑类型、建造年代及建筑能耗现状,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探索适宜的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编制具有当地特色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施工技术体系和评价体系,出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制定激励政策,以政府引导政策为基点,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和提供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制定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办法,扎实推进既有建筑建筑节能改造。
(三)切实做好建筑能耗监管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限额。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体系,深入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工作,逐步扩大监测建筑数量及监测深度,强化统计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应用,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传输,实现监测数据共享。
(四)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严格要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地区执行更高的节能标准。强化绿色建筑质量管理,要求各地采用绿色建筑标准开展项目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强化对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引导,加强对标识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管理。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鼓励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
(五)集中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严格要求城市规划区内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四类建筑”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全面做好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勘察和利用条件评估,因地制宜地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大力推广太阳能光伏等分布式能源,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空气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或导则,组织开展基础和应用技术研究,并将技术成果公开化,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常态化。
(六)支持建设领域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对建设等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推广使用目录,以及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七)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规范行政区域内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到使用和监督管理全过程的建筑节能活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及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学习,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筑节能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各项相关规定及要求。请各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法制等相关部门分别将贯彻实施《条例》情况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7年10月18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2017年底对各市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建筑节能年度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地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处。
联系电话:0771—2260041、13878119036,
邮箱:1209636156@qq.com。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西 壮族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 壮族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 西 壮族自 治 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 土 资 源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 境 保 护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 制 办 公 室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