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蓝色药库”开发计划研发费用支持目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工信规〔2019〕2号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海洋药物研发机构,有关企业:
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蓝色药库”开发计划的实施意见》 (
青政字〔2019〕16号)精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蓝色药库”开发计划研发费用支持项目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 “蓝色药库”开发计划研发费用支持项目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蓝色药库”梦想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全面落实 “高端制造+人工智能”攻势作战方案,发起决胜生物医药产业跨越赶超攻坚战,率先实现海洋生物医药研发创新和成果转化,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蓝色药库”开发计划的实施意见》 (
青政字〔2019〕16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
一、海洋药物研产合作项目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由海洋药物研发机构和合作药企联合申报;
2.海洋药物研发机构是指在青岛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药物研发服务的机构;
3.合作药企是指国内外医药行业较为知名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4.海洋药物研发机构与药企双方,须签署合作协议或以其他形式,共同开发海洋药物;
5.海洋药物研发机构和药企合作双方设立银行专户,建立费用支出共管签字制度;
6.申报项目须签订承诺书并最终在青岛市实施产业化(因转移、出让等原因,导致合作项目未能最终在青岛市实现产业化的,自愿交回财政扶持资金;如未及时交回资金的,将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资金,并将项目法人列入信用失信名单)。如因技术变革、市场变化等原因项目最终未能实现产业化的,本着支持产业发展的原则,不予追回资金。
(二)奖补标准
对海洋药物研发机构与本地企业合作或落户我市的海洋创新药物合作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到位支出资金给予1∶1配套,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该研产合作项目,由合作双方按照费用支出共管协议管理使用。
(三)申报材料
1.海洋药物研产合作项目申请表;
2.海洋药物研产合作情况报告;
3.合作项目双方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4.合作项目双方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5.上年度完税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费用计算期为申报规定时间起前一年);
7.合作项目双方签署的协议合同;
8.合作项目到位资金银行对账单;
9.合作项目双方共管银行专户费用支出明细及发票;
10.合作项目双方单位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及产业化落地承诺书。
二、海洋药物评价试验项目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青岛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药物研发服务的机构。有行业领先的研发创新、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的科研力量、技术条件、人才队伍。
2. 申报项目须签订承诺书并最终在青岛市实施产业化(因转移、出让等原因,导致合作项目未能最终在青岛市实现产业化的,自愿交回财政扶持资金;如未及时交回资金的,将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资金,并将项目法人列入信用失信名单)。如因技术变革、市场变化等原因项目最终未能实现产业化的,本着支持产业发展的原则,不予追回资金。
3.项目采用的自主研发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应用价值,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二)奖补标准
对海洋药物研发机构即将进入临床研究落户我市的海洋候选药物,按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药效、药理等试验发生的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海洋药物评价试验项目申请表;
2.海洋药物评价试验情况报告;
3.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4.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费用计算期为申报规定时间前一年);
6.项目单位与评价试验机构签署的协议合同;
7.费用支出明细及发票;
8.合作项目双方单位对申报材料内容及产业化落地承诺书。
第三章 申报及审定程序
(一)印发申报指南。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二)企业申报。企业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报材料。
(三)区市初审。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四)市级审核。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区、市报送的材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研究确定支持的项目,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责任分工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建议;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完成推荐上报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一)获得“蓝色药库”开发计划研发费用支持项目的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蓝色药库”开发计划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关于“蓝色药库”开发计划研发费用支持项目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蓝色药库共同梦想”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根据省、市领导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围绕“蓝色药库”开发计划,立足推进海洋药物研发成果转化和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全面落实 “高端制造+人工智能”攻势作战方案,发起决胜生物医药产业跨越赶超攻坚战,2019年6月,出台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蓝色药库”开发计划的实施意见》 (
青政字〔2019〕16号。根据该实施意见精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蓝色药库”开发计划研发费用支持项目的实施细则》青工信规〔2019〕2号。
二、法律依据
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蓝色药库”开发计划的实施意见》 (
青政字〔2019〕16号)第二条第(二)项:给予研发费用支持。
1.推动海洋药物研发机构与知名药企开展合作,对与本地企业合作或落户我市的海洋创新药物合作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给予1∶1配套,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 对海洋药物研发机构即将进入临床研究的海洋候选药物,按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药效、药理等试验发生的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申报及审定程序、责任分工、监督检查和附则共六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2条,明确了综合奖补资金的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三章申报及审定程序4条,明确了奖补申请、材料审核和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专家、企业的责任序列。
第四章责任分工2条,明确了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材料审核及财政资金拨付程序。
第五章监督检查2条,明确了对申报企业、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政策解释部门、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