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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推广使用的若干意见【全文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推广使用的若干意见【全文失效】
闽政〔2013〕34 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闽政〔2024〕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畜禽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鼓励广大农民使用商品有机肥,提高土壤肥力和农产品品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有效缓解畜禽粪便所引发的环境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现代化,现就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推广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电量政策。对现有化肥生产优惠电量指标进行调剂使用,优先满足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年产规模以上(5万吨以上)商品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需要。

  二、扶持大型生产企业。对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新建年产5万吨以上商品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的生产企业,建设厂房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配套建设的非硬化原料堆放场和发酵场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畜禽养殖企业配套新建年产20万吨以上商品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企业,将其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省级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三、给予治污资金补贴。对大型畜禽养殖企业配套建设规模以上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企业, 有效消纳畜禽粪便,达到排放标准的,当地财政、环保部门可按照《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投向,在因素分配的省级重点流域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

  四、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商品有机肥产品应符合农业行业标准(NY525-2012)的要求,有机无机复混肥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GB18877-2009)的要求。严禁使用存在重金属、有机污染的城市垃圾、污泥等作为原料生产商品有机肥,从严把好市场准入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机肥产品、无证、套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规范产品包装标识和市场经营秩序。督促商品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企业建立肥料质量控制和质量可追溯体系,履行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承诺,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商品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产品质量良好、价格合理,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五、纳入肥料冬储品种。为确保农业生产用肥,提高有机肥使用量和覆盖率,供销系统在现有储备计划内进行调整,将商品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纳入肥料冬储品种,根据含量高低,分别纳入优质肥或小化肥储备品种,各级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六、增加培肥地力措施。在土地整理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中,增加施用有机肥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内容,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中按200元/亩的标准增加投资,并列入投资预算,由各级国土资源及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在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小流域生态综合治理等项目中,安排改良土壤治理措施补助资金,随项目下达到农业综合开发县,专项用于当年立项项目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达到培肥地力,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的目的。

  七、鼓励增施有机肥料。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福建农民创业园及创业示范基地内的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在蔬菜、果树、茶叶等示范基地上使用商品有机肥,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补贴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规范使用。农业部门要加大推广力度,组织农技人员深入农村开展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指导服务,帮助农户和企业提高施用商品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的技术水平。供销社系统要充分发挥农资经营网络的作用,加强商品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的储备和供应。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强化市场监管,确保产品质量。环保、国土、物价、电力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服务企业,共同促进我省商品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的生产、推广与使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6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