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5〕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
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指导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
《办法》的实施
《办法》实施后,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
《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原则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合法凭证,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继续有效,不需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下列情形按
《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要求开展许可审查,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1. 新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2. 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
3. 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的;
4. 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
三、审查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工作要求
启动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严格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的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实现“两证合一”,是食品经营监管制度创新的一项重大举措。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的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既体现了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职责所在,也反映出其经营项目的风险所在,是落实问题导向、风险防控的具体举措。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是做好食品经营许可的重要环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密部署。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启用时间,同一省(区、市)内的各市县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间应当保持一致。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的主管领导和工作部门,明确审核发放和管理职责分工,严格执行许可条件和标准,严格程序,严格落实责任制;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管理的工作制度,加强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廉政建设工作;要按要求做好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建设和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信息通报,切实做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在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要求食品经营者及时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附件:
1. 食品经营许可证格式规定
2.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