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
泰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综合评价评分表 |
|||||||
分类 |
序号 |
评分项 |
评价项目 |
评价 分值 |
评分细则 |
检查方法 |
实得分 |
说明项 |
一、综合管理水平(20) |
1 |
企业组织架构 |
资质 |
1 |
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企业资质证书 |
|
|
营业执照 |
1 |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至少包含混凝土生产、销售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企业营业执照 |
|
|
|||
组织架构 |
1 |
组织架构中至少包含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材料管理等部门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企业组织架构 |
|
|
|||
2 |
企业标准化管理 |
体系认证 |
2 |
具有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企业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
|
|
管理制度 |
2 |
企业管理制度健全,至少包含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原材料管理制度、混凝土强度等跟踪处理制度得2分 ,缺一项制度扣0.5分,扣完为止。 |
检查企业提供的管理制度文件,并现场核实 |
|
|
|||
分类 |
序号 |
评分项 |
评价项目 |
评价 分值 |
评分细则 |
检查方法 |
实得分 |
说明项 |
|
3 |
企业信息化管理 |
视频监控 |
3 |
视频监控齐全得3分,视频监控系统区域包含每座搅拌楼出料口、水泥成型室、力学检测室、混凝土成型室、砂石检测室、标养室温湿度自动控制装置、称重设备,能通过电脑、手机等设备实时查看且画面清晰,缺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现场查看和远程调阅 |
|
|
监管平台 |
6 |
接入“泰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智慧监管平台”且在合同管理、原材料检测结果、配合比信息、治超管理四个模块中正常上报数据得6分,缺一个模块的数据扣1.5分,扣完为止。 |
检查企业的监管平台接口 |
|
|
|||
4 |
人员配备 |
职称 |
2 |
有高级工程师职称1人得1分、有工程师职称1人得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
检查合同、社保证明、职称证书等资料 |
|
|
|
持证上岗人数 |
2 |
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人数,1人得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
检查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证书 |
|
|
|||
二、生产安全管理(10) |
5 |
安全管理体系 |
安全应急预案 |
1 |
具有完善的安全应急预案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企业的安全应急预案 |
|
|
安全操作规程 |
1 |
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危险品、用电、用火等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
|
|
|||
分类 |
序号 |
评分项 |
评价项目 |
评价 分值 |
评分细则 |
检查方法 |
实得分 |
说明项 |
|
6 |
防护设备设施及劳保 |
安全设施设备 |
1 |
配置防火、防触电、防高空坠落等安全设施设备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企业的安全设施设备 |
|
|
机械设备检验及维护保养 |
1 |
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验和维护保养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机械设备安全检验及维护保养记录 |
|
|
|||
危险品 |
1 |
危险品的存储和使用设施满足安全规范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危险品的存储和使用设施 |
|
|
|||
用电安全 |
1 |
设备设施的用电安全得1分,否则不得分。 |
现场检查企业的设备设施的用电安全 |
|
|
|||
劳保装备及用品 |
1 |
人员劳保装备配置齐全、劳保用品使用正确规范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人员劳保装备配置和劳保用品使用情况 |
|
|
|||
7 |
安全教育 |
安全培训 |
1 |
按照计划要求定期定岗安全培训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查看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记录 |
|
|
|
安全标识 |
1 |
安全标识齐全1分,否则不得分。 |
查看安全标识 |
|
|
|||
消防演练 |
1 |
定期消防演练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查看消防演练的记录、图片 |
|
|
|||
三、生产质量管理(55) |
8 |
原材料质量 |
采购合同(协议) |
1 |
采购合同(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原材料合同及台账 |
|
|
使用台帐 |
2 |
建立混凝土原材料使用台帐、有进场验收记录、质量可追溯得2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及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
|
|
|||
分类 |
序号 |
评分项 |
评价项目 |
评价 分值 |
评分细则 |
检查方法 |
实得分 |
说明项 |
|
|
|
进场检验 |
2 |
对进场的原材料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并建立逐一对应的检测试验台账,原材料试验及台账对应齐全得2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原材料检验台账,根据原材料进货量核对试验批次 |
|
|
动态监管 |
5 |
监督抽检原材料,检测结果不合格不得分。 |
“双随机”抽取原材料送第三方检测机构 |
|
|
|||
9 |
试验管理 |
技术标准 |
1 |
技术标准齐全、有效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技术标准 |
|
|
|
试验场所面积 |
1 |
各试验室的面积能满足生产能力要求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试验场所 |
|
|
|||
仪器设备配备 |
1 |
仪器设备配备能满足生产能力要求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仪器设备的配备 |
|
|
|||
仪器设备校准或检定 |
2 |
仪器设备定期校准或检定得2分,缺一台设备扣0.5分,扣完为止。 |
对照仪器设备台账检查校准或检定证书 |
|
|
|||
环境条件 |
1 |
试验场所的温湿度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有环境要求场所的监控设备及环境状况记录 |
|
|
|||
试验操作 |
2 |
严格按试验标准操作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现场考核试验操作 |
|
|
|||
分类 |
序号 |
评分项 |
评价项目 |
评价 分值 |
评分细则 |
检查方法 |
实得分 |
说明项 |
|
|
|
原始记录 |
2 |
试验原始记录采用固定格式,在检测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录,信息量足够可追溯试验过程,字迹清晰无涂改得2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所有试验项目近期连续10个编号的原始记录。 |
|
|
试验报告 |
2 |
能及时出具试验报告且包含主要原始数据、计算参数、判断标准、试验结论得2分,否则不得分。 |
对照原始记录检查试验报告 |
|
|
|||
试样标识 |
2 |
试件的唯一性标识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无空号、重号得1分,否则不得分;混凝土试样表面清晰刻制试样制作日期、强度等级、样品编号等信息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原材料及混凝土试样的标识 |
|
|
|||
强度分析 |
1 |
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混凝土强度数理统计分析记录 |
|
|
|||
10 |
配合比设计 |
配制强度及性能 |
2 |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混凝土配制强度及其他力学性能、拌合物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设计要求得2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试配记录、计算书,配合比审批(确认)单 |
|
|
|
原材料性能 |
1 |
原材料性能指标符合标准规定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原材料检测记录 |
|
|
|||
分类 |
序号 |
评分项 |
评价项目 |
评价 分值 |
评分细则 |
检查方法 |
实得分 |
说明项 |
|
|
|
矿物掺合料掺量 |
1 |
矿物掺合料掺量符合标准规定和掺合料说明书的要求,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试配记录、计算书,配合比审批(确认)单,原材料检测记录,掺合料质保书等 |
|
|
配合比设计审批 |
2 |
配合比设计及调整应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批准得2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配合比设计和调整使用审批(确认)单 |
|
|
|||
11 |
生产管理 |
计量设备 |
2 |
混凝土搅拌系统计量设备的精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2016)的有关规定得2分,否则不得分。 |
对照设备说明书现场核查 |
|
|
|
管理台账 |
1 |
有生产设备管理台账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生产设备管理台账 |
|
|
|||
设备维护保养 |
2 |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并及时填写主要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记录得2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生产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
|
|
|||
计量设备检定/校准 |
2 |
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得2分,否则不得分。 |
查计量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 |
|
|
|||
分类 |
序号 |
评分项 |
评价项目 |
评价 分值 |
评分细则 |
检查方法 |
实得分 |
说明项 |
|
|
|
配合比一致性 |
3 |
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应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一致,设计配合比、生产配合比、出料口实际配合比一致得3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生产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进行对比 |
|
|
计量偏差 |
2 |
生产中原材料计量偏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得2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当班计量情况并随机抽三份生产记录核查偏差情况 |
|
|
|||
出厂检验 |
8 |
出厂检验项目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得1分,否则不得分;混凝土出厂检验的取样频率及试块留置符合标准要求得2分,否则不得分;试块、试件等按年度连续编号得2分,否则不得分;出厂检验台帐符合要求得1分,否则不得分;试块强度异常或达不到规定要求时按照相应制度处理得2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试件留置台账、出厂检验台帐、对照混凝土强度报告检查相应的处理制度 |
|
|
|||
运输单 |
2 |
运送混凝土时应随车签发预拌混凝土运输单,运输单载明车辆号牌、车辆道路运输证号、轴型、货物品种、车货总重、起运地、托运单位、送达地、收货单位等信息得2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对照生产记录检查相应的运输单 |
|
|
|||
分类 |
序号 |
评分项 |
评价项目 |
评价 分值 |
评分细则 |
检查方法 |
实得分 |
说明项 |
|
|
|
合格证 |
2 |
及时出具混凝土合格证(证明材料)得2分,否则不得分。 |
检查混凝土合格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电线电缆、建筑用砂等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泰建发【2018】74号)执行 |
|
|
四、现场质量控制(15) |
12 |
混凝土实体强度 |
监督抽测 |
10 |
监督抽测混凝土质量满足要求得10分,每次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
统计监督抽测机构的检查结果 |
|
|
监管部门抽测 |
5 |
抽测混凝土质量满足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
查看监管部门检查通报 |
|
|
|||
总得分 |
|
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活动,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等级评价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21-2009)、《关于使用静荷载试验数据自动采集上传系统的通知》(泰建发〔2017〕181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管要求》(泰建质〔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综合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由评价实施单位对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综合评价等级有效期为1年,检测机构每年3月申报自评材料。
第四条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检测机构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对检测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住建局委托开展检测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发布评价结果,接受并调查处理异议。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方法
第五条 参加综合评价的检测机构须填写《泰州市检测机构综合评价承诺书》(见附件1)。
第六条 根据检测机构综合评价得分确定其评价等级,详见附件2《泰州市检测机构综合评价等级含义和划分标准》。
第七条 检测机构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基本要求、管理要求、技术要求、责任要求、加分项、扣分项、否决项组成,详见附件3《泰州市检测机构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
基本要求包含成立年限、人力资源、检测场所面积、经营规模,最高34分。
管理要求包含资质、管理体系、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评价、安全生产管理,最高30分。
技术要求包含人员能力、设备管理、场所环境、样品管理、检测标准、记录控制、检测报告、能力验证,最高32分。
责任要求包含公共责任、危化品管控,最高4分。
第八条 检测机构综合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若有否决项指标,应“一票否决”,终止评价。
第九条 检测机构综合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条 综合评价流程及综合评价等级确定
(一) 评价部门向社会发布综合评价工作开展通知,明确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二)检测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评价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受评检测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和现场抽查,核实受评检测机构的自评材料。
(四)评价部门汇总抽查、核实结果,确定检测机构的综合评价等级。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在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资料。
公示无异议的检测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公示结束后正式公布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检测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待调查核实后,另行公布生效。
第三章 结果公布及运用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在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评价部门在综合评价等级有效期内对检测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相关信息及时核实更新,并根据核实结果进行复评后重新确定其综合评价等级。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等级有效期内,检测机构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评价部门将取消其综合评价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应采取“三合一”评标法,将检测机构综合评价结果折算为信用标得分,A级折算率100%,B级折算率90%,C级折算率80%,C级折算率70%。其他类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发包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分类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泰州市检测机构综合评价承诺书
2.泰州市检测机构综合评价等级含义和划分标准
3. 泰州市检测机构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
附件1
泰州市检测机构综合评价承诺书
本机构成立于 年 月,地址位于: 市 区 路 号,法人代表是: 先生/女士。本机构持有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现根据《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参加检测机构综合评价。本机构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本机构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经营管理中发生失信行为,本机构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联系人/职务:
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盖章):
机构法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泰州市检测机构综合评价等级含义和划分标准
综合评价等级 |
含义 |
划分标准 |
A |
检测机构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业务能力强、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
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 |
B |
检测机构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业务能力较强、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良好。 |
综合得分在80(含)—89分 |
C |
检测机构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业务能力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
综合得分在60(含)—79分 |
D |
检测机构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质低、诚信意识淡薄、经营状况不良、业务能力差、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
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
附件3
要求 |
序号 |
评价项目 |
分值 |
评价要点 |
计分标准 |
自评得分 |
扣分(加分)说明 |
||
基本要求(34分) |
1 |
成立年限 (自初次取得省住建厅资质起算至发布评价通知日,按周年计算) |
5 |
15年(含)以上。 |
得5分 |
|
|
||
10年(含)至14年。 |
得4分 |
|
|
||||||
3年(含)至9年。 |
得3分 |
|
|
||||||
3年以下。 |
得2分 |
|
|
||||||
2 |
人力资源 (持注册岩土工程师证、注册结构工程师证、本地区认可的工程检测类能力评价证书的人员) |
8 |
总持证人数在50人(含)以上。 |
得8分 |
|
|
|||
总持证人数在49人以下30人以上。 |
得5分 |
|
|
||||||
总持证人数在30人(含)以下15人(含)以上。 |
得3分 |
|
|
||||||
总持证人数在15人以下。 |
得1分 |
|
|
||||||
8 |
持证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在8人(含)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人数在10人(含)以上。 |
得8分 |
|
|
|||||
持证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在5人(含)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人数在8人(含)以上。 |
得5分 |
|
|
||||||
持证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在3人(含)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人数在8人(含)以上。 |
得3分 |
|
|
||||||
持证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在2人(含)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人数在5人以下。 |
得2分 |
|
|
||||||
|
3 |
检测场所面积 (按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计算) |
5 |
6000m2(含)以上。 |
得5分 |
|
|
||
3500m2(含)至6000m2。 |
得4分 |
|
|
||||||
1000m2(含)至3500m2。 |
得3分 |
|
|
||||||
小于1000m2。 |
得1分 |
|
|
||||||
4 |
经营规模 (按开票额计年产值) |
8 |
2000万元(含)以上。 |
得8分 |
|
|
|||
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 |
得5分 |
|
|
||||||
400万元(含)至1000万元。 |
得3分 |
|
|
||||||
400万元以下。 |
得1分 |
|
|
||||||
管理要求(30分) |
5 |
资质 (资质大类见备注3) |
2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
||
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
||||||
6 |
取得资质大类15项(含)以上。 |
得6分 |
|
|
|||||
取得资质大类10项(含)至14项。 |
得5分 |
|
|
||||||
取得资质大类6项(含)至9项。 |
得3分 |
|
|
||||||
取得资质大类6项以下。 |
得1分 |
|
|
||||||
|
6 |
管理体系 |
4 |
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
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制定合理,满足工作实际需要,并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
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
7 |
档案管理 |
2 |
人员、设备、记录、报告等档案管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规定。 |
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
8 |
信息化管理 |
8 |
混凝土(含取芯)、砂浆、墙体材料、水泥等抗压、回弹、钢材力学性能中的力值应自动采集和自动控载,检测数据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 |
得3分,否则不得分。 |
|
|
|||
检测报告及时传输到检测监管系统且未人为打包传输。 |
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
||||||
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检测数据采用自动采集和自动控载;低应变检测数据采用自动采集且报告自动生成、上传检测管理系统。 |
得3分,否则不得分。 |
|
|
||||||
检测视频监控需覆盖接样室、 “二块”、钢筋、水泥、防水、节能、土工等检测室,且应能观察到试样留置区域情况,设备应始终保持开通并运行正常。 |
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
||||||
9 |
服务质量评价 |
6 |
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对检测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 |
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
按要求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 |
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
无投诉举报或有投诉举报,但经主管部门核实不成立的。 |
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
|
10 |
安全生产管理 |
2 |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每年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
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
技术要求(32分) |
11 |
人员能力 |
6 |
检测人员遵守《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
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
||
按照建设部141号令要求配备注册工程师(岩土、二级结构)。 |
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
||||||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上岗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规定。 |
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
||||||
每名检测人员在岗检测项目数量和检测报告审核人员在岗审核项目数量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规定。 |
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
检测机构检测人员配备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规定。 |
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
||||||
/ |
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建筑相关企业。 |
直接评定为D级。 |
|
|
|||||
12 |
设备管理 |
4 |
检测设备配备达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要求。 |
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
检测仪器设备按时检定/校准。 |
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
13 |
场所环境 |
2 |
检测环境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要求。 |
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
|
14 |
样品管理 |
4 |
样品应进行唯一性标识,与委托编号相关联,且符合密码管理要求。 |
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
样品流转、留置制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要求。 |
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
15 |
检测标准 |
2 |
检测报告中检测方法标准应在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范围内,且现行有效。 |
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
16 |
记录控制 |
6 |
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可追溯,包含必要的影像资料。 |
得6分,发现一次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
|
|
|||
17 |
检测报告 |
4 |
检测报告内容、结论表述、签字盖章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规程要求。 |
得4分,发现一次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
|
|
|||
18 |
能力验证 |
4 |
按要求参加省、市建设及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 |
结果满意得2分/项,最高不超过4分;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扣2分/项;可疑扣1分/项;不参加的扣4分/项。 |
|
|
|||
责任要求(4分) |
19 |
公共责任 |
1 |
明确检测活动、服务和运行对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公共卫生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
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
||
1 |
在检测、服务、运行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以及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
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
|||||
20 |
危化品管控 |
2 |
建立健全使用危化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
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
加分项 (10分) |
21 |
科研成果 |
2 |
近1年参与国家、省、市的重大质量技术活动,取得科研成果;主导、参与国标、省标的编制;与检测相关的发明专利。 |
国家级2分/项,省级1分/项,市级0.5分/项;发明专利1分/项。最多不超过2分。 |
|
|
||
22 |
技能竞赛 |
3 |
近1年参加市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奖的。 |
省级3分,市级单位一等奖2分,单位二等奖1.5分,单位三等奖1分。 |
|
|
|||
23 |
论文获奖 |
2 |
近1年在省土木学会检测专委会年会和华东片区工程质量监督年会论文征集中获奖的。 |
每篇0.5分,最多不超过2分。 |
|
|
|||
|
24 |
检测机构获得荣誉及表彰 |
2 |
各级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奖励及荣誉。 |
国家级2分/项,省级1分/项,市级0.5分/项。最多不超过2分。 |
|
|
||
25 |
CNAS认可 |
1 |
通过CNAS认可或省级标准化良好3A以上认证的。 |
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
|||
扣分项 |
26 |
检测行为 |
/ |
机构被省、市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记有不良记录。 |
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记不良记录的-8分/次;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记不良记录的-5分/次;一年中有两次被记不良记录的,列入D类。 |
|
|
||
机构被省市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能力验证除外)。 |
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批评 |
|
|
||||||
|
|
|
|
|
-5分/次;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批评-3分/次;一年中有两次被通报批评,列入D类。 |
|
|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格报告。 |
上报达不到要求的-2分/次。 |
|
|
||||||
否决项 |
27 |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 |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检测业务或超出CMA认证参数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终止评价。 |
|
|
||
28 |
/ |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终止评价。 |
|
|
||||
29 |
/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终止评价。 |
|
|
||||
30 |
/ |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
终止评价。 |
|
|
||||
|
31 |
|
/ |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
终止评价。 |
|
|
||
合计 |
|
自评等级 |
|
||||||
备注: 1、扣分项评定要求:加减分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现场检查记录、网上公布情况、会议记录等为依据。 2、否决项是指综合评价机构在对检测机构综合评价时应一票否决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当检测机构在否决项上存在违规、违法或重大失信行为时,综合评价机构一经发现可终止评价。 3、序号“5”资质,包括:1、见证取样;2、基础工程;3、主体结构;4、建筑幕墙;5、钢结构;6、建筑节能;7、智能建筑;8、环境检测;9、市政工程;10、空调系统;11、建筑水电;12、墙体屋面材料;13、饰面材料;14、防水材料;15、门窗;16、化学分析;17、粘钢、碳纤维加固;18、既有幕墙可靠性能;19、木结构;20、饮用水子分析;21、园林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