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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州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州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市监标发[2021]79号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泰州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标准专家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泰州市标准化条例》等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泰州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0日


泰州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作用,建立一支专业技术水平高、熟悉标准化专业、动态管理的开放型专家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泰州市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标准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入库标准化专家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或指派,参与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项目评估、标准化科研、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及标准化培训等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严谨、公正、廉洁、务实,无不良记录;

(二)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相关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及研究成果,懂得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参加标准化工作调研、分析和评价的能力;

(三)有3年以上从事标准化或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历,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为正科级及以上职务);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承担和完成委托的任务。

第七条 入库程序:

(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公开征集专家的通知;

(二)推荐入库的专家填写《泰州市标准化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三)各市直机关初审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专家基本条件并填写推荐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四)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初审本辖区入库专家基本条件并填写推荐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五)市市场监管局对推荐专家名单进行审查;

(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

对于在标准化工作中特需的专家、无任职单位的专家,经本人申请并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查批准,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的权利:

(一)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二)有获得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知情权;

(三)参加全市标准化相关活动;

(四)对标准化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九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为制定全市标准化工作方面的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等提供智力支持;

(二)参与各类标准的起草与评审,参与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评估及验收等工作;

(三)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市标准化重点课题研究;

(四)为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

(五)参与标准化培训、交流、宣贯及学术研讨活动;

(六)参与其他相关的标准化活动。

第十条 专家的相关行为要求:

(一)不得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

(二)不得收受或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三)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3年。任期结束时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复审,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可续聘留任。

聘任期内,若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申报程序及时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其办理退库手续,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的基本条件;

(三)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缺席有关活动,或一年内3次无法参加有关活动;

(四)违反第十条相关规定;

(五)受到刑事处罚;

(六)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