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3〕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采矿权人实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省全面加强方案编制审查工作,方案质量不断提升,但少数方案编制质量不高、个别地方审查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规范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方案编制工作
(一)完善方案编制要求。实施露天开采的固体矿产采矿权,按照有关要求合并编制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也可单独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采矿权按相关规定执行。设计露天开采最终境界不得超出采矿权出让范围(包括拐点坐标、开采标高、储量估算边坡角)。
实施地下开采的固体矿产采矿权,井巷工程布置不得超出矿区范围。
探矿权转采矿权,探矿权人要根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综合考虑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等,提出采矿权申请的矿区范围,经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同意后,作为编制方案的矿区范围。
二、进一步规范方案审查工作
(二)明确方案审查权限。省级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方案审查工作由省地质院具体承担。市县级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方案审查由相应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出让登记权限以委托形式下放给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方案审查同步下放。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有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承担方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审查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采矿权人或编制单位另行收取。
(三)规范方案审查工作。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方案的评审、公示、归档工作。加强审查结果公开,方案经评审、修改补正、专家组长复核通过后,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审查结果(专家组评审意见书,格式参见附件1)在本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进行政务信息公开,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审查单位要及时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审查工作完成后,审查单位要及时将方案最终稿和专家个人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书、审查会议纪要等统一上传至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加强重点内容审查。方案设计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拓方案、采矿方法、“三率”指标、露天开采最终境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等内容,审查过程中要重点把关。凡存在以下情形的,审查不予通过:方案设计的矿区范围凡与出让、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矿种等参数不一致的;露天开采最终境界超出矿区范围、最终边坡角大于储量估算边坡角的;井巷工程布置超出矿区范围的;方案设计“三率”指标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探矿权转采矿权,要对矿区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不合理的要提出调整要求,确定矿区范围,并在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中明确。
三、进一步加强方案修编管理
(五)明确方案修编情形。方案一经审查通过,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采选活动。开采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可修编方案。
1. 采矿权人提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等,需重新修编方案的;
2. 实施地下开采的已设采矿权,因增列矿种或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且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需修编方案的;
3. 实施地下开采的已设采矿权,实际开采回采率达不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需变更采矿方法的;
4. 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发生重大变化,相应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修编方案的。
不得以方案修编或变更、置换矿区范围等任何名义,侵占国家未出让的矿产资源。
(六)严格开展修编方案审查。修编方案由原审查单位重新组织审查。审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方案修编的依据和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查,依据不充分的或修编方案开拓工程量增加、投资加大、经济技术上明显不合理的,审查不得通过。
四、进一步加强方案编制审查监督
(七)加强指导监督。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采矿权人的指导,积极协调解决方案编制或修编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加大监督力度,省自然资源厅不定期开展对全省已审查方案的抽查。
(八)加强专家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承担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专家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经历作为专家聘任的条件之一。加强专家诚信监管,对方案编制审查专家要严格按照地矿专家信用监督有关要求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专家,将给予专家库除名、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开发利用方案专家组评审意见书参考格式.doc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8月15日
开发利用方案专家组评审意见书
参考格式
前言:评审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审方式等。
一、方案编写的能力审查
二、方案修编目的、依据的审查(修编方案用)
三、矿区范围的合理性审查(探转采用)
四、开采技术条件、资源储量利用的合理性审查
五、总平面布置、生产规模的审查
六、开采方式、开拓方案、采矿方法、“三率”指标、露天开采最终境界等开采方案的审查
七、选矿加工方案的审查(或矿泉水、地热资源保护方案的审查)
八、矿山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内容的审查
九、说明与建议
十、审查结论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印发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8-16
一、制定背景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采矿权人实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省全面加强方案编制、审查、实施管理和监督指导,方案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对促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少数方案编制质量不高、个别地方审查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规范方案编制审查工作,明确方案审查权限、完善审查程序、明确调整情形、加强专家管理。因此,为适应新形势下矿业权管理需要,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管理出台相关制度。
二、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露天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4〕64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4〕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6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矿项目评审验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6号)和《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 ( 自然资规〔2019〕7号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
)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4部分、8条意见,主要内容是:
(一)进一步规范方案编制工作。完善方案编制要求。实施露天开采的固体矿产采矿权,设计露天开采最终境界不得超出采矿权出让范围。实施地下开采的固体矿产采矿权,井巷工程布置不得超出矿区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要合理确定采矿权申请范围。
(二)进一步规范方案审查工作。一是明确方案审查权限。省级出让登记采矿权,方案审查工作由省地质院具体承担。市县级出让登记采矿权,方案审查由相应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二是规范方案审查工作。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方案的评审、公示、归档工作。加强审查结果公开。三是加强重点内容审查。方案设计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拓方案、采矿方法、“三率”指标、露天开采最终境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等内容,审查过程中要重点把关。探矿权转采矿权,要对矿区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不合理的要提出调整要求。
(三)进一步加强方案修编管理。一是明确方案修编情形。方案一经审查通过,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采选活动。开采过程中存在确需修编方案情形的,采矿权人可修编方案。不得以方案修编或变更、置换矿区范围等任何名义,侵占国家未出让的矿产资源。二是严格开展修编方案审查。修编方案由原审查单位重新组织审查,依据不充分的或修编方案开拓工程量增加、投资加大、经济技术上明显不合理的,审查不得通过。
(四)进一步加强方案编制审查指导监督。一是加强指导监督。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采矿权人的指导,积极协调解决方案编制或修编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加大监督力度,省自然资源厅不定期开展对全省已审查方案的抽查。二是加强专家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承担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专家加强业务学习,培训经历作为专家聘任的条件之一。加强专家诚信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
四、实施期限
《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3年6月13日-28日,《通知》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至征求意见结束,收到17家单位和社会公众共计24条反馈意见。经全面汇总、逐条分析,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18条采纳,6条未采纳。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88877881
https://www.zj.gov.cn/art/2023/8/16/art_1229196453_24863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