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
2024年5月23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资环[2021]39 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 号)同时废止。此前财政部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正文见附件